国家医疗保障局|最新!两份重磅文件发布,整治医药贿赂
【国家医疗保障局|最新!两份重磅文件发布,整治医药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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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动图,「星标」赛柏蓝
▍来源/赛柏蓝
▍作者/阿妮娅
昨日(11月20日)晚间,国家医疗保障局连续发布三份重磅文件,对此前广受业界关注的两份文件作出解释和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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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信用评级,细则来了
本次《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正式发布,意味着细则已经出炉,距离该政策的落地实施已经不远了 。
文件明确,为促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工作公平有序开展,统一信用评级的尺度,加强区域间信用评级工作的协调性和均衡性,制定裁量基准和操作规范,
医药企业价格或营销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级评定为“一般”:
根据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近三年(不包括2020年8月28日之前,下同)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数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下同)、不满15万元(不含15万元,下同),或单笔行贿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
值得注意的是,本款所称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包括医药企业实施的商业贿赂行为,也包括其员工(含雇佣关系,下同)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实施的商业贿赂行为 。
中等:
根据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单笔行贿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
本地区税务部门查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属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一方,涉案的价税合计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
严重:
根据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或单笔行贿数额3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
本地区税务部门查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属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一方,涉案的价税合计金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
特别严重:
根据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或单笔行贿数额200万元以上 。
本地区税务部门查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属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一方,涉案的价税合计金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 。
2
具体评价流程如何
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文件中,明确了信用评价的范围等一系列评价流程,再次细化了具体的操作规范:
医药企业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禁止、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如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下简称“医药商业贿赂”)、实施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恶意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 。
评价内容包括:
“医药购销中,给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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