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医学史上12月13日:规定医院实施抢救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发布

历史上的今天即2018年12月13日下午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 其中5种情形下抢救病患生命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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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医学史上12月13日:规定医院实施抢救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发布】在医院工作过的人都听说过:有的时候 , 好心是办坏事儿的 。可能一些新入职的医生和护士不会理解 , 但如果跟您举个例子就明白了 。2017年 , 一个老太太昏倒在沈阳某药店 , 当值的驻店医生对老太太实施了心肺复苏 , 成功将老人生命抢救 。但几天后 , 剧情反转 , 老人因在心肺复苏中被医生压断肋骨而将施救医生告上法庭 , 要求连同已住院的近万元医药费附加伤残等级评定后的赔偿金 。最终 , 事发两年后 , 法院驳回老人诉讼请求 , 对老人施救医生终于松了一口气 。因为身边有了很多这样的案例(甚至是医闹) , 作为白衣天使的我们 , 在面对生命垂危的患者而未提前获得紧急救治要求(或者是没来得及要求)的情况 , 总是进退两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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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解释》的发布 , 这种进退两难的情形即可终结 。《解释》规定 ,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 ,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解释》的发布 , 不但对实际操作提供了指导 , 也进一步规范了医疗机构的行为 , 更有利于对生命垂危人群的抢救 , 及时挽救生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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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解释》还将医疗美容机构发生的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范畴 , 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赔偿谁举证、举证存在困难的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
可以说 , 《解释》针对医疗损伤纠纷适用法律的细节问题进行了明确 , 既为医疗工作明确了方向 , 也在纠纷发生时更明确的保护受害方权益 , 进一步明确其中的权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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