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磅!未来医疗鉴定将迎来部门规章

2021年2月5日,中华医学会报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正式发布《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卫生行政部门先行一步出台规则试点,未来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将迎来全国统一的部门规章,有望为医疗纠纷的科学公正审判奠定法律基础 。
作者|邵颖芳(盈科律所权益高级合伙人)
来源|看医界(ID:vistamed)
我国的医疗损害鉴定长期以来都处于比较混乱的局面,随着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我国的医疗纠纷鉴定从既往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统一变更为“医疗损害鉴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也明确在司法审理过程统一使用“医疗损害鉴定”这一名称 。
虽然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名称已经统一,但是实践中鉴定的适用标准及规则依然没能实现统一,医疗损害鉴定的混乱局面依旧存在,没有明显的改善 。出现了各地标准的不同,包括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受理的标准、鉴定周期、鉴定费用、鉴定流程、鉴定专家人选上,等等方面都出现了各成一派的局面,造成了人民群众对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性产生了很大的质疑,长期以往对于此类纠纷案件的矛盾化解将产生不利的影响,造成我国医患矛盾长期以来难以有效解决 。因此,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标准是当务之急 。
医学会是由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依法自愿成立并注册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团体,其隶属于各地的卫生健康委员会,属于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团体 。早在2010年原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明确对于司法机关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医学会应当受理,并可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组织鉴定,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分级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执行,赋予了医学会依法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主体地位 。在司法实践中,医学会对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完成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此次中华医学会发布的《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可以说是各地医学会从其多年实践经验总结中得出的一套科学的鉴定规则,值得称赞 。
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条例》的要求,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早在《条例》出台后不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就已经联同司法部着手起草《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并向各部门征求修订意见,时隔二年多,《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还是未能正式出台,可见其中有大量的工作需要进行讨论和论证,如何制定一套科学统一的规则任重而道远 。
2021年1月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相关规则,中华医学会也积极响应号召,于2月5日发布了《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 。
邵律师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信号,卫生行政部门先行一步出台规则试点,预示着我国将在不久的将来迎来两部委联合出台的《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这一部门规章,医疗损害鉴定是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重要一环,有规范才有公信,期待未来司法部与国家卫生健康委联手出台医疗损害鉴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真正实现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全国统一,为医疗损害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的化解我国的医患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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