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磅!未来医疗鉴定将迎来部门规章( 二 )
(本文作者邵颖芳,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权益高级合伙人 。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 。)
附:中华医学会关于印发《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中华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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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保证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提高鉴定质量,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对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及程度、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原因力大小),以及因医疗损害发生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技术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
第三条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实行同行评议,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 。
第二章专家库
第四条医学会应当结合医疗损害鉴定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 。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成为专家库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
法医和其他专业人员成为专家库候选人应符合前款第(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备中级技术任职资格后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
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
受聘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医学会应颁发中华医学会统一格式的聘书 。在本规则实施前医学会组建专家库颁发的聘书,可以沿用至届满 。
第五条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一般4年 。在聘用期间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鉴定工作的;
(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者被解聘的;
(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因严重医疗过错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医学会认为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
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由医学会重新审核、聘用 。
第六条医学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应医疗损害鉴定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专家库中的学科专业组 。
中华医学会负责医疗损害鉴定学科专业组名录的制定和维护 。
第三章委托与受理
第七条省级医学会、设区的市级和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区(县)医学会可以接受医患双方共同委托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等单位的委托,开展医疗损害鉴定 。
医学会一般接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鉴定委托 。
第八条医学会收到医疗损害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并提供与委托鉴定事项相关的合法、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 。
第九条医疗损害鉴定材料包括:
(一)医患双方的陈述材料;
(二)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
(三)依法作出的有关检查、检验、鉴定、调查等报告;
(四)与医疗损害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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