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磅!未来医疗鉴定将迎来部门规章( 三 )


第十条医学会收到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和鉴定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应当在决定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 。
遇有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鉴定材料明显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等情形,医学会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进一步确认、补充 。
对鉴定事项、时间、程序、标准等方面有合理要求,不违反鉴定基本原则的,医学会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 。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损害鉴定:
(一)医方或者患方单方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
(二)委托事项不明确,或者超出医疗损害鉴定范围的;
(三)委托人未按要求提供或者补充鉴定材料的;
(四)医患双方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有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五)委托人对医学会鉴定工作的时间、程序、标准等不认可,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六)鉴定要求超出医学会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七)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尚未出具鉴定意见的;
(八)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
已经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原医学会一般不再受理医疗损害的重新鉴定 。
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收费管理方式和标准有规定的,医学会应当执行;尚无规定的,可以参照相关鉴定项目收费标准收取 。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由医患双方协商各自缴费数额;单位委托鉴定的,由委托单位组织缴纳 。
第十三条医学会受理鉴定后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按照要求提供 。
医患双方提交的材料,经委托人确认后可以作为鉴定材料 。
第四章鉴定实施
第十四条医学会应当组织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组成的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并根据鉴定事项所涉及的学科专业和具体情况,确定鉴定专家组的构成 。
医学会组织医患双方在专家库中抽取产生鉴定专家组,同时可以抽取一定数量的候补专家 。
专家库中专家不足的,可以从本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的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中抽取补充 。
第十五条医疗损害鉴定专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鉴定专家组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
(二)主要争议问题所涉学科专业的鉴定专家不少于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三)涉及死亡原因、伤残等级等鉴定的,应当有相应的法医学专家参加 。
第十六条鉴定专家和鉴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参加过本医疗纠纷相关鉴定的;
(四)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
鉴定专家或者鉴定工作人员自行提出回避,委托人或者医患双方
要求回避的,应当向医学会提出,由医学会决定 。委托人对医学会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医学会可以中止鉴定或者终止鉴定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磅!未来医疗鉴定将迎来部门规章】第十七条医学会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或者其他特殊问题的,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延长鉴定时间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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