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磅!未来医疗鉴定将迎来部门规章( 四 )


鉴定过程中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间 。
第十八条鉴定专家及鉴定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接受医患双方和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
第十九条医学会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 。鉴定工作可能导致鉴定材料灭失或者损毁的,医学会应当提前向委托人说明,并征得当事人明确同意 。
医学会及鉴定专家应当保守鉴定工作有关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
第二十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召开鉴定会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损害鉴定会3个工作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等书面通知委托人和鉴定专家组,并将鉴定材料送达鉴定专家 。
第二十一条鉴定专家组成员接到医学会通知后认为自己应当回避,或者有其他原因无法参加鉴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医学会,并说明理由 。
鉴定专家组成员无法参加鉴定的,可以在专家库中补充抽取相应学科专业的专家 。
鉴定专家组成员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能及时向医学会说明不能参加鉴定会,或者虽说明但医学会无法按规定组成鉴定专家组的,鉴定会可以延期进行;也可以经委托人和医患双方同意,由不能到场的专家以书面、视频等形式参加现场调查及合议,以保证鉴定会如期进行 。
第二十二条鉴定会由医学会组织,分为现场调查阶段和鉴定专家组合议阶段 。
医患双方应当参加鉴定会的现场调查阶段,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 。委托单位可以指派1-2名人员旁听鉴定会现场调查阶段 。
鉴定会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医学会工作人员宣布会场纪律,核实参会人员身份,介绍鉴定过程和鉴定专家组基本情况;
(二)患方、医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次陈述意见和理由;
(三)鉴定专家组成员根据需要进行提问;
(四)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五)医患双方、委托单位人员退场;
(六)鉴定专家组合议 。
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者拒绝参加鉴定会的,不影响鉴定会继续进行 。
组织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
除组织鉴定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鉴定会中录音、摄像、拍照 。
第二十三条鉴定专家组根据鉴定材料,结合医患双方陈述、现场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和经验,针对委托鉴定事项综合分析,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鉴定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形成鉴定意见 。
当日无法形成鉴定意见的,医学会可以择期组织鉴定专家组成员合议 。
鉴定专家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第二十四条医学会应当根据鉴定专家组的合议意见制作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书一般包括:
(一)委托人及委托鉴定的要求;
(二)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
(三)鉴定相关材料;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诊断、治疗的基本情况;
(六)围绕委托鉴定事项对是否存在损害后果以及损害程度、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中的原因力大小等内容的详细论述;
(七)鉴定意见 。
鉴定意见书由鉴定专家组成员签名或者盖章,载明其学科专业和职称,并加盖医疗损害鉴定专用章 。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格式及书写要求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
第二十五条医疗损害的损害后果分为死亡、残疾和其他后果三种情形 。构成残疾的,可以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评定伤残等级;属于其他后果的,可以直接描述造成损害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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