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磅!未来医疗鉴定将迎来部门规章( 五 )


第二十六条医疗过错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可以按照以下几种情形表述:
(一)全部原因,即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
(二)主要原因,即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同等原因,即损害后果的造成,医疗过错行为和其他因素的作用难以确定主次;
(四)次要原因,即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次要作用;
(五)轻微原因,即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轻微作用;
(六)无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与医疗过错行为无关 。
第二十七条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一式多份,委托单位、患方和医方各一份,一份由医学会存档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委托人 。
第二十八条受理鉴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可以中止鉴定:
(一)未按要求补充鉴定材料、缴纳鉴定费用的;
(二)当事人对鉴定材料、鉴定专家组组成等提出异议,不能解决的;
(三)因委托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鉴定暂时不能进行的;
(四)医学会认为需要中止鉴定的其他情形 。
医学会作出中止鉴定决定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原因 。
中止的情形消除后,医学会应及时恢复鉴定程序 。中止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
第二十九条受理鉴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二)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三)当事人扰乱医学会工作秩序、鉴定秩序,影响鉴定进行的;
(四)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要求终止鉴定的;
(五)中止期满3个月,中止情形仍未能消除的;
(六)因当事人健康、丧失行为能力等原因,或者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鉴定的情形 。
医学会在作出终止鉴定的决定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原因,退还相关材料,退还部分或者全部鉴定费用 。
第三十条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可以进行补正:
(一)印制不清晰的;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达、格式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鉴定意见的 。
补正应当在原鉴定意见书上进行,加盖医疗损害鉴定专用章 。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
对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原意 。
第三十一条医学会遗漏委托鉴定事项,委托人要求补充鉴定的,医学会应当组织补充鉴定,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
委托人补充新的鉴定事项或者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申请补充鉴定,医学会同意进行补充鉴定的,可以另行收取费用 。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一般由原鉴定专家组进行 。原鉴定专家组难以组织的,医学会可以在专家库中抽取其他专家组成鉴定组 。
补充鉴定可以召开现场会议,也可以以视频、书面等形式组织专家进行 。
第三十二条有关单位依法调查后认定医学会或者鉴定专家不具备医疗损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而委托重新鉴定,要求退还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医学会应当退还 。
第三十三条有条件的医学会可以接受委托单位依法委托的医疗损害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时,鉴定专家组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有3人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医学会应当按规定组织鉴定人员出庭 。因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医学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说明 。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