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法|《医师法》草案三大新增,医师报告义务、责任解读

本文来自“健康界”手机客户端 , 作者系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刘春林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发布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 各界围绕《医师法》修订前后变化 , 从不同角度做出新解 。
本文拟就《医师法(草案)》医师报告义务及责任条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进行可行性分析 , 并提出完善建议 。
一、法条对比
根据《医师法(草案)》第三十条“医师在医疗活动中有以下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一)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的; (二)发生医疗事故的; (三)发现可能与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的;(四)发现假药或者劣药的; (五)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和第四十九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发生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规定可知 , 与《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相比 , 《医师法(草案)》在医师报告义务条款中新增了“发现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的”、“发现可能与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的”、“发现假药或者劣药的”三种情形 , 且同样适用《医师法(草案)》第四十九条法律责任规定情形 。
二、医师报告义务和责任条款可行性分析
1、新增“发现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报告情形
在总结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报告和防控经验基础上 , 《医师法(草案)》在医师报告义务条款增加了“发现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的”情形 , 有其现实基础和实践意义 。然而 , 通过法律确立其执行的强制性 , 则需对其可操作性和执行成本进行考虑 。
第一 , “发现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情形中报告时间点在“发现时” , 针对的疾病是突然发生的不清楚原因的疾病 , 引发疾病的原因不清楚、不确定 , 可能导致诊断不明 。在实践中 , 该类情形极易与“限于医疗机构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发现、难以诊断的情形”相混淆 , 是否需要穷尽会诊、转诊等举措尚不明确 , 可能扩大适用范围 , 同时 , 在发现时便要求及时报告 , 将增加医师执业成本 。
第二 , “异常健康事件”情形中如何界定“异常健康” , 其与“一般不健康”有何不同 , 尚待明确 , 加之各地各级医疗水平存在差异 , 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如概念不明确 , 常见情形未列明 , 可能扩大报告适用范围 , 增加医师非诊疗的事务 。
第三 , “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属于并列情形 , 二者有何差异 , 有待明确 , 且《医师法(草案)》也未采取列举的形式载明 。同时 , 新增情形与“发现传染病”并列 , 概念界定方面是否具有共性 , 尚不明确 , 且对应的法律责任亦过重 。
实践中 , 如法律缺乏明确的概念和统一的适用标准或规则 , 则容易造成医疗机构扩大适用范围 , 进而增加医师执业成本 , 而过重的法律责任 , 也将影响临床医学生的职业选择 。鉴于各级医疗机构医诊疗水平的差异和一线医师临床工作实际 , 如医师忙于报告类工作 , 减少临床和科研方面的时间投入 , 最终影响的仍是医学事业的发展和人类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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