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法院判决
2018年5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小辉集资诈骗、职务侵占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小辉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95亿元;以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亿元 。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零五亿元 , 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 。
三 。对犯罪的惩罚
(1)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个人实施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实施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 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应扣除案发前返还的数额 。行为人为集资诈骗活动支付的广告费、代理费、手续费、回扣 , 或者贿赂、礼品等费用,不予扣除 。行为人因集资诈骗支付的利息,应当计入诈骗数额,但本金未返还且可以冲抵本金的除外 。”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以诈骗手段非法集资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四 。犯罪分析
(1)犯罪构成
1、构成要素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以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较大 。
非法集资,根据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渠道公开宣传,承诺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支付回报的行为 。在一定时间内吸收公众资金 。
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应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 。违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2017年6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互联网相关金融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是指《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等现行有效的金融管理法律法规 。如果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根据2019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可以根据法律的精神,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部门,以及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
非法集资的“公开”表示集资渠道的公开,也意味着集资对象的公开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 需要向社会公示集资方式 。向社会公布 , 根据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包括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信息,明知吸收资金信息已经向社会公众传播而放任不管 。
非法集资承诺回报,如承诺以货币、股权、债权等形式还本付息或分红 。 , 或者承诺以实物回报等 。集资对象只有在行为人承诺出资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回报,而不是通过集资对象的生产经营来获得回报 。集资人的承诺回报是假的,承诺回报只是诈骗集资人的幌子 。诈骗者不是真的付出回报,而是要非法占为己有 。
使用诈骗手段 , 就是集资行为人行骗 。集资对象基于误解出资 , 遭受财产损失 。集资的对象之所以被误解,是因为集资行为是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或者集资行为是合法的 , 或者集资是有回报的 。集资者的诈骗手段有:伪造虚假批准文件、借贷出售不动产、转让产权、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发行股票债券、销售保险等 。,都是实质上是吸收资金、用虚假材料骗取有关部门审批、虚假承诺回报等形式的融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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