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更新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 二 )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年龄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正常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
(二)经营者、从业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全资格证件;
(三)限制燃放区域,实行专店经营;
(四)张贴醒目的烟花爆竹安全警示标志;
(五)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吸烟或者使用明火;
(六)在登记注册地点经营;
(七)不得销售本市禁止燃放的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第十三条??禁止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
第十四条??禁止销售摔炮、拉炮、砸炮、擦炮、打火纸、土火箭、地老鼠等经磨擦、撞击、挤压易燃、易爆及本市禁止燃放的其他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
第十五条??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说明理由 。
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证号、经营户姓名、经营地址、经营时限等情况,由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
第三章??储存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储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记载的仓储设施和经营地址以外的地点储存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零售点储存的烟花爆竹每箱(件)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并不得超过下列数量:
(一)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的,存放不超过50箱(件);
(二)经营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存放不超过100箱(件) 。
第十七条??在限制燃放区域烟花爆竹销售期结束后15日内,零售经营者应当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交原批发企业代为保管或者退回原批发企业 。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送交的烟花爆竹代为保管或者回收 。
第十八条??非烟花爆竹经营者,储存烟花爆竹不得超过1箱(件)或者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 。
单位或者个人需一次性燃放烟花爆竹超过1箱(件)或者总重量超过30公斤的,应当在临燃放前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配送 。
第四章??燃放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区域,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
第二十条??本市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建成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少数边远村寨,经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县(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
第二十一条??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下列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一)当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一;
(二)农历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的8时至24时 。
前款规定以外的时间,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疗养院;
(四)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五)车站、轨道交通、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域;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八)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
(九)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十)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十一)居民住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二)各类公园、南明河畔两侧及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
(十三)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十四)当年除夕和正月十五以外的其他时间,大气监测国控点一公里范围内;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 。
区(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确定和公布本辖区内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 。
第二十三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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