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
3.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住房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
4.申请对象的婚姻生育状况,超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 。
5.《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及《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等政策规定申请对象需申报的其他情况 。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审核情况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确认 , 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经初审不通过的 , 应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
第四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示
经初审合格后 ,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申请对象户籍状况、家庭人员结构、现居住地点、工作单位、婚姻生育状况、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住房等情况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 。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书面形式进行实名举报 ,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对收入、资产、住房情况提出的举报投诉 ,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将举报内容及查核情况如实记录在审核意见中,交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在复核过程中予以审查 。
经调查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公示期结束之日起或完成异议调查核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在《申请表》上加具公示情况,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后 , 连同《申请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所列除《申报表》、收入、资产相关证明材料外的其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 同时通过公租房系统向核对系统发送经济核对申请,并在《申报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后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连同收入、资产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对机构开展核对 。
2.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对机构受理核对委托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后提交至上级核对机构 。
第五步:区住房保障部门会民政部门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初审资料后,应检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不予收件并退回补正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 ,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予以收件,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情况的复核:
1.是否在广州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是否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拥有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或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的建筑面积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2.是否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
核对机构应当自受理核对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 , 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对象的收入、资产(广州市自有产权住房除外)情况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由其告知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对核对结果有异议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复核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区住房保障部门,暂时中止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核对机构应在受理复核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限 。区民政部门自收到最终核对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收入、资产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
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过程中 , 发现申请对象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 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补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有关资料通知书》,并通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给申请对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督促申请对象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并自收到申请对象补正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递交给区住房保障部门 。核对机构在核对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按《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除不可抗力外,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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