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原文 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 二 )


第四章 就诊
第二十一条 预约成功的患者应当凭预约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在预约就诊时段,预检分诊后就诊 。
第二十二条 在预检分诊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对患者身份信息是否与预约信息一致 。患者身份信息与预约信息不一致的,当次预约作废 。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提高患者到院30分钟内就诊率,引导患者有序就诊,减少院内等候时间,减少人员聚集 。
第二十四条 开展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以医师停诊为由取消已预约的诊疗服务 。医师确需停诊时,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替诊或补诊,并对患者做好告知 。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在本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 , 首诊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和转科等负责 。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挂号有效时间 , 建立患者因检验、检查结果回报继续就诊的保障机制,合理安排患者的复诊次序 。
第二十七条 鼓励医疗机构提供门诊检查集中预约、自助预约、诊间预约等多种形式的预约服务,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一站式检查预约服务 。
第二十八条 患者在出诊单元结束前未就诊且未取消预约的,计为爽约 。医疗机构应加强爽约和退号的管理,建立退号候补机制,提升号源使用效率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所称网络预约是指通过网站、公众号、服务号、小程序、APP预约门诊诊疗服务的方式 。
本规范所称的现场预约是指通过医疗机构在院内开设的预约挂号窗口或设置的自助服务机预约非当日门诊诊疗服务的方式 。
本规范所称诊间预约是指接诊医师通过医师工作站为患者预约非当日门诊诊疗服务的方式 。
本规范所称基层预约转诊是指经社区、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生诊疗 , 为确需转诊的患者,按照相关程序预约对口医疗机构门诊诊疗服务的方式 。
本规范所称现场挂号是指通过医疗机构在院内开设的预约挂号窗口或设置的自助服务机预约当日门诊诊疗服务的方式 。
第三十条 本规范所称的出诊单元是指医务人员一次出诊时所在的半个工作日 。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31日北京市卫生局印发的《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 (京卫医字〔2011〕22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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