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旅游优惠政策2023 苏州旅游优惠政策( 二 )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相应降低门票价格并向社会公示 。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地区、各景区不得将各种门票、游览服务、保险等捆绑销售 , 不得价外加价或强制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 。
第十三条 鼓励景区实行淡旺季票价和非周末优惠价,引导错时错峰旅游消费 。
第十四条 景区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降低旅游成本,促进旅游消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月(季、年)度门票价格按照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应当对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学生、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定旅游消费群体实行以下门票价格优惠政策:
(一)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者身高1.4米(含1.4米)以下的儿童、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人、残疾人以及重度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免收门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在校学生、60周岁(含60周岁)至70周岁(不含70周岁)的老年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实行门票半价优惠 。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士)、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有效身份证件免收门票 。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减免门票 , 具体优惠减免政策由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
(三)消防救援人员(含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免收门票 。
(四)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如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进入景区前往宗教活动场所免收门票 。
(五)鼓励景区根据自身特点及旅游市场情况,逐步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门票价格优惠政策 。
(七)鼓励各地及景区在上述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对特定群体的价格减免优惠力度 。
第十六条 景区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 在其网站、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游览服务内容(含优惠门票价格及优惠对象、优惠条件等),以及单独收费的相关服务等价格;设有联票的景区 , 其联票价格及游览服务内容也应一并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七条 景区的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不得用加盖印章等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
第十八条 景区应当加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规范经营服务行为 。
第十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由经营者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自主制定 。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学生、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定旅游消费群体实行门票价格优惠 。
第二十条 各地应当加强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重点景区门票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重点评估景区游客数量、运营成本、收支等变动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对门票价格的意见 , 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门票价格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期间国家如有新的规定 , 从其规定 。《江苏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规〔2018〕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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