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或办理相关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 , 收回电动自行车号牌 。对被盗抢骗的电动自行车,在电动自行车平台上进行系统锁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第三十二条 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等业务时,发现不符合新国标的违规车辆 , 移交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查处 。
第三十三条 带牌销售企业存在违规收费、强制搭售商品等侵犯群众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规定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
第三十五条 报废回收企业出具报废回收证明、电动自行车生产或者销售企业出具退车凭证、旧车置换新车凭证、二手车出口企业出具出口凭证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暂停采信其出具的证明或者凭证,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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