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两张身份证 一张身份证牵出“真假”两个抢劫犯( 三 )


案卷材料显示,在随后的审讯中,李四强说自己的外号叫“二百五” , 还清楚地辩认出2003年汕头抢劫的5名同案犯,并承认自己参与其中6起抢劫 。
经过汕头警方一番调查后,汕头市龙湖区法院最终认定李四强是2003年汕头抢劫案作案人之一 , 他冒用了刘西文的身份 。
2009年12月14日,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法院作出一份刑事裁定书,称(2007)龙刑初字第256号判决书中的被告人刘西文称谓及基本情况有错误,将判决书中所有的“刘西文”更正为“李四强”,并将被告人刘西文个人基本情况,更正为李四强的个人基本情况 。
至此,李四强在以刘西文的名义服刑两年后,终以“李四强”的身份成为了“名正言顺”的犯人 。
申诉阶段代理律师朱小董介绍,2005年2月,汕头中院已对刘西文的同伙作出判决 。汕头中院做出的这份生效判决中 , 法院查明作案人员共8人,这8人中,不包括李四强 。
朱小董认为,龙湖区法院这份用于“更正”的刑事裁定书,认定李四强为作案者之一,与汕头中院查明的内容冲突 。相当于下级法院否定了上级法院的判决,使得汕头抢劫案中多出一名罪犯 , 同时 , 使得司法机关对李四强继续“错误”执行刑罚有了“法律依据” 。
朱小董表示,裁定书可以更正的内容通常是判决书中的笔误 。此案中,被告人主体错误 , 说明是审错了人,显然不是笔误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主体错误”应当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这份裁定书,涉嫌违法 。
龙湖区法院在后来向李四强家属出具的法律文书中提到,这份更正被告人个人基本情况的裁定不违法 。
春节前后,李奎星到李四强坟前看望弟弟 , 他说将会继续帮弟弟申诉
李四强服刑期间,因表现良好,获得两次减刑 , 共减去刑期3年3个月 。2016年6月25日,他刑满释放 。
李四强的哥哥李奎星说,直到接弟弟出狱时才得知他最初是以“刘西文”的身份被抓的 。
李家人告诉北青深一度,出狱时,李四强已经得了重病 。回到安徽利辛就住进了医院 。时任村干部得知情况后去看望李四强 。根据村干部描述,住院时的李四强脸色苍白,目光呆滞 , 门牙缺失,见了她也不说话,“冲他喊着说话 , 他才扭头看看你” 。村干部也不相信,“凭他的智商,能抢劫?”
李奎星说,在家人陆陆续续问话中 , 李四强多次说出“刚到南京十几天就被抓走”“没有身份证”等信息 。2005年以前,李四强没有办过身份证,李奎星怀疑有人故意让李四强使用刘西文身份证,陷害弟弟 。
得知弟弟的遭遇后,李奎星请了律师 , 决定为弟弟申诉 。2016年8月31日中午,在家人的陪同下,律师在病床前询问了李四强的经历 , 并制作了问话笔录 。李家人说,李四强似乎感受到有人关心他的遭遇了,他向哥哥竖起大拇指 , 嘴里蹦出两“厉害”两个字 。当晚,李四强没了呼吸 。
2016年10月28日,李奎星向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法院递交了申诉书 , 李奎星认为判决李四强为抢劫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用于更名的刑事裁定书程序违法 , 因此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李四强案再审,并改判无罪 。
2017年3月28日汕头市龙湖区法院给出回复,认为李四强被抓时,身上有刘西文的身份证,身份证上的照片又像其本人 , 且在公安机关讯问和法院审判过程中仍继续冒名“刘西文”;并认为用裁定书方式更正被告人姓名不影响犯罪事实认定,不构成程序违法 。龙湖区法院驳回了申诉 。
李奎星始终不相信“李四强一再主动冒名刘西文”,因为李四强连流利回答问题的能力也没有 。他觉得 , 如果法官能认真看李四强一眼,能跟他说两句话,就能判断他有没有做案能力 。李奎星继续申诉,遭汕头中院驳回 。
2022年8月初,北青深一度采访人员找到了2003年汕头抢劫案中刘西文的两名同伙(已刑满释放) 。
其中一人看了李四强的照片后告诉采访人员 , 他不认识这个人,这个人没有与他们一起作案 。得知照片上的人叫李四强时,他说,当年团伙里有两个姓李的,一个当时已经被抓,现已刑满出狱;另一个叫“小李子” , 不是照片上的人 。另一名同伙也称不认识李四强,称照片上的人没有与他们一起作案 。
北青深一度从利辛警方获悉,2022年8月11日 , 利辛警方协助汕头警方将真正的刘西文抓获 。同年9月16日,刘西文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逮捕,涉嫌罪名正是抢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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