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至少19个省份实施了“痛经假”,允许女职工在特殊时期休息1天或2天,但各地规定并不一致,有的规定只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即可,有的则限定了工种,只允许“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从事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等工种的女职工休“痛经假” 。
4同时享受产假和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
由此,产假和带薪年休假之间不存在冲突,女职工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和带薪年休假 。
5专属休息室很贴心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
对于商场、超市等需要长期站立工作的促销员、售货员等岗位的女职工,单位要在其工作场所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
6“补贴”每月多一份
目前,许多地方都明确了女职工每月可领取一定卫生用品补助费 。近年来,随着物价上涨,这笔“补贴”也随之上涨 。
如河北从2015年11月1日起,女职工卫生费每人每月4至6元或相应的卫生用品调整提高为每人每月30元或相应的卫生用品 。
黑龙江从2009年3月1日起,女职工卫生用品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元 。
山西则明确用人单位需为女职工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一年至少一次妇科检查、“两癌”专项检查、2%的一次性营养补助、职业健康检查 。
7“人生大事”不折腾
面对结婚、生子等“人生大事”不用再烦神了 。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
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 。
8“三期”内备受保护
“三期”指女职工的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我国有多项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在“三期”内权益不受侵害 。
①岗位、工资有保障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②夜班、加班尽量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7个月内的,可以安排,但建议用人单位尽量不要安排 。另外,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
③劳务派遣用工不得退回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处于“三期”内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因经济性裁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三期女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
④劳动强度可减轻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
9更年期关怀不能少
除了孕期、产期、哺乳期之外,《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把更年期保健纳入其中 。它要求用人单位要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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