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区别】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其内部进行的具有行政效力的管理、组织、人事等内部事务处理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范围内,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具有行政效力的行为,如许可、审批、处罚等 。两者的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内部行政行为仅关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和运作,而外部行政行为则涉及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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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四大特征一、处分性
所谓处分性,即产生处分效力的意思,即一个行为只有在做出之后,能够根据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具体表现为建立、变更或者消灭了某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才可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这一特征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后必将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另一方面,这种法律关系的变动必须出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 。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一个行为如果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者,都不能够被称为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处分性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首要特征,这一特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
二、特定性
所谓特定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行为 。特定性这一特征主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与其他属于立法范畴的行为,如制定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等,后者均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做出的 。
三、单方性
所谓单方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所决定的行为 。也就是说,单凭行政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这个行为产生效力,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合意 。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单方性的理解,必须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方面,注意对行政合同行为的理解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合同方式,使双方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 。
第二个方面,注意对行政行为职业培训教育网众意见的理解 。公众参与是行政法上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之一,指的是行政主体必须在实施行政活动的过程中,听取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辩和陈述,适当吸收公众意见 。
四、外部性
所谓外部性,即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外部对象、外部事务而做出的行为 。外部性的特征使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内部行政行为 。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对其内部组织或个人实施的行为,说到底,就是行政主体对其内部事务的管理 。
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部门相关人员对特定的社会公民,法人等自然人作出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单方面行为,也就是说必须要是法律行为,并且要是单方面执行的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的人做特定的处理和针对的主题必须要是外部的对象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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