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准生证( 二 )


(一)《条例》修订公布实施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原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条例》修订公布实施后,全省停止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即2016年1月1日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再退还 。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违反《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停止原享受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再退还 。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 。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依法登记结婚的或者符合政策生育的,可享受上述延长的假期 。
加强依法管理的问题
(一)坚持避孕为主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两个子女的,或者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的,提倡使用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应当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
(二)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条例》和政策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的维持不变 。
(三)严肃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的问题
(一)加强妇幼保健工作 。扩充医院产科儿科规模和医护队伍,切实解决产科和儿科医护人员和服务能力短缺问题,有效应对服务资源紧张状况,防止出现“一床难求”、“一号难求”等现象 。强化风险管理,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会诊网络和机制,加快建立区域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加强妊娠风险评估和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健全会诊、转诊救治机制,加强专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救治能力,坚决守住母婴安全底线 。提供便民服务,推行“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模式,逐步开展预约诊疗、便民门诊、远程会诊等服务 。有条件的地区要动态公布孕产妇保健建册(卡)和产科床位使用情况,引导群众合理有序就诊,提高广大妇女儿童的满意度 。
(二)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对持服务证和《计划生育证》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增补叶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办理领取生育保险、住院分娩补助等服务事项 。加大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力度 。为符合条件准备再生育的计划生育人群免费提供取环、复通等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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