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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