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有土地征收条例西安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西安市国有土地征收条例,是西安市政府为规范国有土地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程序和权限、被征收人的权益保护、补偿标准和方式、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征收行为的监督、投诉和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重点强调了征收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公开透明,以及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合理补偿等原则 。该条例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土地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城市建设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
一、西安高新区现在是怎么赔偿拆迁城中村的?都有哪些政策?优质答案1:
一、2017年西安城中村拆迁的规定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包括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 。
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
第五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是本市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棚改办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棚改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棚改办的监督和指导 。
第七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产业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以下简称开发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开发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工作,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予以配合 。
第八条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经营企业,应当配合、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
第九条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涉及的人口、土地统计数据以所在区公安机关、国土部门提供的基本情况表为准 。户口迁出集体土地上棚户区的在校学生、服役士兵、服刑人员在改造时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其他非农户籍人员不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应当以政府投资为主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依法成立改造建设公司,负责棚户区改造的融资和安置项目建设工作 。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 。民间资本作为投资主体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与确定的投资主体签订协议 。
协议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资数额、改造规模、协议解除条款等 。
二、西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依据《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二十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