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拟引入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民典法案婚姻篇离婚冷静期( 二 )


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 ,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 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 , 但需书面说明情况) , 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 , 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 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 , 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 , 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 , 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 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 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 , 不予办理 。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7)的 , 应当出具 。
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 , 予以登记 , 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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