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 二 )


6.甲撞乙轻伤,已昏迷,甲不救逃逸,五分钟后,后车丙碾压乙,导致乙死亡 。
甲撞乙轻伤加逃逸,此时不成立交通肇事罪,故此时乙的死亡用于评价甲的交通肇事罪,此时乙的死亡已经用于评价成立交通肇事罪了,故不能再评价为逃逸致人死亡的升格刑,禁止二次评价;但此时甲仍然有逃逸行为,故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乙同上 。
7.甲撞倒乙,甲逃逸,十分钟后丙开车碾压,二十分钟后救护人员赶到,发现乙死亡,无法查明死亡时间情况 。
三种情况 。一、甲直接撞死乙;二、甲的不救助导致乙死;三、丙碾压死乙 。
一、甲直接撞死乙 。此时甲直接成立交通肇事罪,且后面的逃逸行为不用评价,因为此时乙已经死亡,不具备救助的可能,故不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仅成立交通肇事罪一般情况 。丙碾压的是尸体,无罪 。
二、甲的不救助导致乙死 。甲撞乙时候,乙没有死亡,此时也无法查明为轻伤还是重伤,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此时应认定为轻伤,此时肇事行为还不成立交通肇事罪,故乙的死亡结果应用于成立该罪名,且肇事后逃逸,故此时甲属于交通肇事罪逃逸情形 。丙同上
三、丙碾压死乙 。此时甲撞乙行为,同上,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时丙碾压死乙不异常,仍归责与甲,故此时甲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形 。丙如有过失成立交通肇事罪,无过失意外事件 。
【交通肇事罪】由于甲和丙不是共同犯罪,应单独分析处理,故应启用存疑有利于别告,对甲和乙来说第一种情况最有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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