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心得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的办法规定,学校( 二 )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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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2016年4月22日中午午饭后,小刘与其他同学嬉闹后从五楼向下快跑至五楼与四楼的楼梯转角处时,踢到准备下楼的小陈致自己摔倒,造成其左肱骨内上髂骨折、左桡骨小头骨折、左肘部钝挫伤伴血肿、左肘部神经损伤 。
受伤后,小刘在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住院治疗22天,出院医嘱左肘关节继续石膏外固定制动至术后2-3周,术后根据伤口愈合情况决定何时拆线,左上肢悬吊于胸前制动,并根据桡骨小头骨骨折位置情况决定治疗方案,骨折愈合后行内固定物取出术,患肢勿过度用力等 。
2017年2月19日,小刘因取内固定再次到永川区中医院住院治疗6天 。
另查明,学校楼梯间均贴有“上下楼梯,靠右行”的警示牌,且小刘和小陈的班主任老师均告知过学生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
经庭审核实,小刘的损失为医疗费6774.68元,续医费293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护理费7300元,残疾赔偿金59220元,交通费225元,检查费146.8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80105.28元 。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小刘系年满13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防护能力,其对采用跑的方式下楼可能发生危险具有认知 。因此,其在与同学嬉闹后不顾安危跑着下楼,系忽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保障,对其摔倒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主要过错 。
虽然小陈对于小刘的摔倒主观上无故意,但其在楼梯间逗留,且下楼梯时未注意观察周围危险情况的发生,客观上与小刘自己摔倒有一定关系,具有一定过失,应酌情对小刘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
同时,学校虽然对学生尽到了一定的安全、教育义务,但对在校园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及时救助受伤学生的义务,学校在小刘受伤后未将其及时送医,未充分尽到救助、管理的义务,故应酌情对小刘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学生校内摔倒受伤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法律责任吗?【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心得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的办法规定,学校】考生出发前,学校专门向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 。上午考试结束后,老师又特别强调:吃饭休息,不准私自外出,有事必须请假,尤其是不准出去游泳 。但16岁的学生王某不听安排,乘上厕所之机,私自翻越两米多高的院墙去院后水湾中游泳,不幸溺水死亡 。对这类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起案例中,王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就其16岁的年龄、智力而言,他完全应该知道私自下水塘游泳的危险性,学校也告诉了他这样的危险,并且在学校三令五申的告诫后,还是违反纪律,乘上厕所之机,翻越两米多高的院墙偷跑出去,导致事故的发生 。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并无过错,应认定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在这类伤害事故处理实践中,学校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要注意两点: 一是学校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合理 。如果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是不合理,学生违反这类规定,引发伤害事故的,学校也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这是多数学校管理者容易忽视的一个问题 。二是学校的管理是否到位 。省教育厅公职律师、法学硕士王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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