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注意事项
1.居住登记信息有效,居住证有效期满之日前1个月后,居住地址不变,予以办理居住证签注 。
2.属于居住地址镇区内变更的,不予签注 , 按变更更正登记项目业务办理,并变更(擦写)居住证居住地址和有效期限 。属于居住地址跨市变动的,不予签注,需重新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
3.属于经核查或经申报已注销居住登记或居住证,不予签注,告知其需重新办理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如果居住登记注销超过半年或在其他地市申领了居住证的,需再次居住登记满半年后再申领居住证 。
4.关于代办: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除以上人员可申请代办外,其他人员必须本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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