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醉驾摩托怎么处罚 骑摩托醉酒驾驶怎么处罚( 五 )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曾规定在征收罚金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缴纳罚金能力”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门提出刑法不将“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作为确定罚金数额的条件和因素,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经研究,该规定来源于《财产刑条例》第二条关于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能力的规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不适当考虑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仅根据犯罪行为本身确定罚金数额,不利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 。考虑到现行刑法只规定“罚金数额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确定”,而实践中此类案件的罚金数额一般为几千美元,且被告人基本具备支付能力 , 因此罚金的执行问题并不突出,故采纳了上述部门的意见,未保留“综合考虑被告人支付罚金能力”的规定 。
(五)公安机关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调查取证的要求 。
2011年9月19日,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指导意见》(公交政〔2011〕190号,以下简称《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案件意见》),对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因此,《意见》第五条只是笼统地强调了检测过程、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血样提取和证人 。在《意见》起草过程中,有部门提出,为促进公安机关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建议规定在扣押、呼气酒精含量检测、采血过程中必须拍摄照片、录音或者录像 。经研究,部分地方执法人员不具备随身携带摄像头、录音录像设备的条件 。例如,如果他们被暂时发现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并被调查 , 很难同时拍摄照片、音频或视频 。因此,该条只规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但并不要求一直这样做 。
(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醉酒的依据 。
国家标准规定了检测驾驶员是否醉酒驾驶的四种方法,即呼气酒精测试、血液酒精测试、唾液酒精测试和人体平衡测试 。其中,呼气酒精含量按1: 2200的比例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对于不符合呼气或血液酒精含量测试条件的 , 应进行唾液酒精定性测试或人体平衡测试,以评估驾驶能力 。以上四种方法是否都适用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是《意见》中需要明确的问题 。
经过研究,唾液酒精检测一般是定性检测;人体平衡测试虽然考虑了驾驶员对酒精耐受性的个体差异,但可能受到测试者主观判断的影响,容易引起争议,因此不适合作为认定醉酒驾驶罪的测试方法 。与唾液酒精定性试验和人体平衡试验相比,呼气酒精含量试验更科学、客观 。但实践表明,呼气酒精含量的检测结果会受到口腔酒精、吹气技术、呼气温度、环境温湿度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而且不同地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的稳定性不同,有些检测仪不够准确,尤其是当测量值处于临界点时 , 容易受到质疑,所以多用于酒驾的初检 。相比之下,血液酒精含量测试被证明是四种检测方法中最准确的 。《公安机关关于办理酒驾案件的意见》规定 , 交警在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应当立即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 , 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应当立即抽取血样,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其他有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检验 。据此,《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 。同时规定,在采血前逃逸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为例外,呼气酒精含量的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主要考虑是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存在一定误差,一般不适合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醉酒的依据 。但是,犯罪嫌疑人逃逸的,应当承担因逃逸造成的不良后果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因其特殊体质不适合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 , 呼气酒精含量的检测结果也可以作为判定其醉酒的依据 。由于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 《意见》中没有特别规定 。
在《意见》起草过程中,有部门建议,实践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检查时当场饮酒,以逃避法律追究,《意见》可以明确规定以饮酒后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但有部门指出,虽然犯罪嫌疑人未醉酒的情况下,检查时不需要饮酒,但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已达到80 mg /100 ml以上,涉嫌推定犯罪 。经研究,《意见》采纳了第一种意见 。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醉驾的目的是加大对机动车醉驾的处罚力度 , 有效防范风险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醉酒驾驶后能够通过这种方法逃避法律追究,就会产生不良的示范作用,不利于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二是犯罪嫌疑人停车接受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时,被强制停止非正常驾驶,在法律上可以推定为仍处于驾驶状态 。如果在此期间饮酒,仍可视为酒后驾车 , 如果饮酒后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 mg/100ml以上,可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因此 , 即使嫌疑人在检查前的实际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80 mg /100 ml,也应承担检查时饮酒造成的不良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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