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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户籍迁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布局与产业发展、城市格局、乡村振兴相协调适应、规范户籍迁移管理工作 ,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户籍由市外迁入本市和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市户籍主管部门,负责对户籍迁移进行核准和办理有关手续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籍迁移工作 。
第四条符合户籍迁移条件的,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的先后次序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 。
【珠海市户籍迁移管理规定文件 珠海市户籍迁移管理规定】第五条户籍迁移应当由本人持合法有效申请资料到公安机关办理 。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亲自前往的,可以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代为办理其本人业务 。
第六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有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相等情形申请户籍迁移的,其申请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并退回原籍;涉嫌违法犯罪的 , 依法处理 。
第二章市外户籍迁入
第七条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引进的人才,准予迁入,落户地址按照人才通过核准引进时的本市自有房产、单位集体户、单位登记住所的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单位登记住所的人才公共户的先后次序登记 。
第八条与本市户籍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准予迁入 。
第九条本市户籍人员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准予迁入 。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准予迁入:
(一)本市高等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
(二)本市生源就读大中专院校、技校中途退学、休学、转学、出国(境)留学或毕业(结业)后没有单位录用的;
(三)原户籍在本市 , 回本市定居的港澳同胞;
(四)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华侨、台湾同胞、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准予迁入或有特殊情况必须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亲属等其他情形 。
本市高等院校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申请迁入的 , 其户籍落在学校集体户,毕业后按照就业去向办理户籍迁移,未落实就业去向的,两年内将户籍迁回原户籍所在地 。学生集体户由学校统一管理 , 相关人员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申请迁入 。
第十一条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
(一)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居?。?
(二)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合法稳定就业;
(三)在本市无自有房产但现工作单位的登记住所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或者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有自有房产 。
符合前款条件人员的落户地址按以下次序登记:自有房产,现工作单位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的集体户,现工作单位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登记住所的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现工作单位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登记住所的派出所专户 。
第十二条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香洲区:
(一)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居?。?
(二)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合法稳定就业;
(三)在香洲区有自有房产 。
第十三条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 准予迁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一)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居?。?
(二)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 且合法稳定就业;
(三)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自有房产 。
第十四条经本市组织部门批准招调的机关单位人员、本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招调的事业单位人员 , 准予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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