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全文包含什么内容( 三 )


6.上颌和下颌缺损 , 有20多颗牙齿缺失 。
7.一只耳朵极度听力障碍,另一只耳朵严重听力障碍;
8.双耳重度听力障碍,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超过50%;
9.双耳中度重度听力障碍,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外鼻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12、面部疤痕形成超过40% 。
(3)胸椎损伤导致愈合异常,影响呼吸功能 。
(四)颈部损伤:
1、疤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影响呼吸功能 。
(5)、胸部损伤:
1.肺叶切除、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微影响呼吸功能 。
2.器质性心律失常 。
(6)腹部损伤: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
(7)、盆地破坏造成的:
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2.膀胱切除术;
3.尿道闭锁;
4、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
(8)由于会阴损伤,大部分阴茎体缺失(或变形) 。
(9)、外阴、阴道损伤引起的严重阴道狭窄、严重功能障碍 。
(10)、肢体损伤:
1、双手缺失(或失去功能)90%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高于肘关节,下肢高于膝关节);
3.一条肢体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条肢体丧失功能50%以上;
4.一个肢体完全丧失功能 。
(十一)、皮肤损伤造成的瘢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44%以上 。
六项或六项残疾标准
(一)、脑、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
1.中度精神障碍或精神障碍 , 日常生活能力有限,但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严重失写症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3.偏瘫或截瘫(3级以下一侧肢体肌力);
4.瘫痪(肌力3级以下);
5.阴茎严重勃起功能障碍 。
(2)头部和面部受伤:
1.一只眼球缺失,另一只眼睛视力接近正常;或者一只眼球缺失,另一只眼球严重畸形;
2.双眼视力接近正常的双侧眼睑严重下垂(或严重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上睑下垂(或严重畸形) , 此眼视力接近正常 , 另一眼视力1级以上低;
3、双眼低视力1级;
4.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5、颞下颌关节僵直 , 下颌紧实
6.一耳极度听力障碍 , 另一耳中重度听力障碍;或双耳听力严重受损;
7.一个耳廓缺失(或严重变形),另一个耳廓缺失(或变形)50%以上;
8、面部疤痕形成面积超过20%;
9.75%以上的面部小疤痕(或色素明显改变) 。
(3)脊柱损伤引起的颈椎或腰椎严重异常愈合,颈部或腰部完全丧失活动能力 。
(4)颈部损伤引起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
(5)腹部损伤一方面引起严重肾功能不全 , 另一方面引起轻度肾功能不全;
(6)、盆地破坏造成的:
1.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2.全子宫切除术 。
(七)、会阴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
(8)外阴和阴道损伤引起的阴道狭窄和功能障碍 。
(9)、肢体损伤:
1、双手缺失(或功能丧失)70%以上;
2.双脚跗跖关节缺失或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高于腕关节,下肢高于踝关节) 。
(10)皮肤损伤引起的瘢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36%以上 。
七、七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
1.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智商低于70)或精神障碍 , 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活动严重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主要发作平均每年6月份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年2月份两次以上或轻微发作平均每周两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年2月份一次以上;
3.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4.严重构音障碍;
5.偏瘫或截瘫(一侧肢体肌力4级);
6.瘫痪(肌力4级);
7.半面或半面完全感觉丧失 。
(2)头部和面部受伤:
1.少了一个眼球;
2.双侧眼睑严重下垂(或严重畸形);
3、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严重张口受限;
4.上颌和下颌缺损,缺失16颗以上牙齿;
5.一侧耳朵极度听力障碍,另一侧耳朵中度听力障碍;或一侧耳朵有重度听力障碍 , 另一侧耳朵有中度听力障碍;
6.一个耳廓缺失(或严重变形),另一个耳廓缺失(或变形)10%以上;
7.外鼻大部分缺损(或畸形);
8、面部形成疤痕,面积超过24平方厘米;
9.50%以上的大量面部小疤痕(或明显色素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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