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保安不满副主任扣分发生口角将其捅死,却因「是否构成故意杀人」引起争议,你怎么看?


12月20日 针对广东省博物院一门岗捅死保安部副主任一案 。广州中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罪犯王某被判无期徒刑 。同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92649.53元 。
2019年6月份 。王某被派遣到广东省博物馆任保安一职 。他所在的工作单位有个明确的规定。也即工资和平时的考核相关联 。如果被扣一分 。当月的工资就被扣除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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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次王某违反了规定 。被扣掉了3分 。一气之下 。他提前两小时离岗 。去找保安部副主任张某理论 。两人一言不合 。便发生了争执 。王某还扬言要杀死张某 。
第二次找张某时 。王某随身携带了凶器 。这一次悲剧发生了 。张某被捅 。撒手人寰 。王某说是张某用凳子砸了他的头部 。迫使他做出反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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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张某已经命丧黄泉 。无法为自己辩护 。不能只听凶手的一面之词 。如果现场有监控 。就可以调取出来 。看看王某所说是否属实 。
王某有备而来 。随身携带作案工具 。已经有故意杀人的嫌疑 。而且之前他就说过要弄死对方 。更加证实了这一点 。打斗过程中磕磕碰碰是正常的 。但不是杀人的理由 。
【广州一保安不满副主任扣分发生口角将其捅死,却因「是否构成故意杀人」引起争议,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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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有错在先 。不服从管理制度 。还和领导针锋相对 。这本身就是错上加错的行为 。为了90块钱 。一辈子都毁了 。一点都不值得 。
俗话说 。冲动是魔鬼 。忍一忍风平浪静 。退一步海阔天空 。和别人较劲 。也不要和自己的命运过不去 。到头来玉石俱焚、得不偿失 。
其他观点:
这个不构成故意杀人 。应该是气愤时失手杀人 。这种事情完全可以避免的 。
从事情的经过来看 。保安找主任 。只是来讲道理的 。觉得自己被扣了3分90元钱有点冤 。去了两次 。为什么最后演变了杀人案 。
第一次去 。肯定没有说好 。主任的解释的并没有让保安心服口服 。窝了一肚气 。或者主任根本就没解释 。觉得我是主任 。说什么就是什么 。你一个小保安有什么资格和我说话 。
第二次去 。保安带着气愤去的 。第二次去 。还是想得到满意的解释 。保安觉得 。你扣了我的钱 。就得讲道理摆事实 。让我心服口服 。主任可能看到保安来有是烦 。话不投机半句多 。说的话可能盛气凌人 。可能以自己的高贵的身份和对卑微人说话的方式说话 。激发了冲突 。语言冲突 。肢体冲突 。最后演变成了杀人案 。
其实这件事完全很好地解决 。
保安来找主任 。主任应该很好地做好工作 。可以叫来保安队长 。或者保安公司的领导 。拿出具体的规章制度 。一条条解释给保安 。让他心服口服 。告诉保安 。这次处罚了你 。下回做了好事 。我们还会奖励的你的 。甚至可以说出那些是好事 。奖励多少钱 。那么保安就会高高兴兴地走了 。想着怎样做好事 。把扣掉的钱挣回来 。
所以说 。这件事不属于故意杀人案 。只是主任在解决保安问题方面 。起了冲突 。造成失手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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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观点:
王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要结合几个方面来看 。一是起因 。二是捅的部位是否是致命的要害部位 。三是主观动机 。如果王某确实是被张某扣了三分 。张某又先砸王某着头部 。那么王某是没有杀害的故意的 。
广州一保安不满副主任扣分发生口角将其捅死,却因「是否构成故意杀人」引起争议,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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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王某拿刀捅的部位是否是要害部位?如果是双方混战 。王某被砸头才随手拿刀捅刺 。大概率下是激情之下的反击行为 。如果王某是提前准备的刀 。则可以说明王某至少有伤害的故意 。但是否有杀人的故意还是要结合事件的起因和捅刺部位来看 。个人认为仅仅是因为被扣分就要杀人还是很牵强的 。常理下 。王某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概率大些 。
想要论清楚 。就得作为辩护人详细看卷 。
王某因值班时违反公司规定 。被保安副主任张某扣了3分 。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发展为打斗 。在打斗中 。王某持刀捅死了张某 。
王某认为 。自己是遭到被害人张某拿凳子砸中头部之后才拿刀反击 。并非故意杀人;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 。有自首情节;其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王某的辩护人认为 。王某刺向被害人的行为不具有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故意 。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属于过失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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