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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条件
1、因未及时申报缴纳6个月以内社会保险费的;
2、因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3、根据“居转户”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
补缴材料
1、因未及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招(录)用、聘用材料复印件;
2、经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限期整改指令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等;
【上海社保补缴办理条件及流程】3、根据“居转户”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社保补缴办理通知单》 。
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
申请补缴且补缴时段的起始时点距办理补缴手续时点在6个月以内的,单位可直接在社会保险自助平台操作员工补缴;6个月以上的,单位需携带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卡及提供 :
1、用人单位书面申请(说明补缴理由、起止时间、补缴基数等相关情况,加盖公章,并由补缴对象签名确认);
2、《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或《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或《外来人员就业备案信息》[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补缴时段涉及的原始工资发放凭证或财务发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变更项目申报表(用人单位汇总填写专用)》(申字4表) 。
补缴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 , 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 , 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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