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二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伤亡或者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
(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
【最高法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犯罪相关解释重要内容】(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推荐阅读
- 如何远离高血糖?维C的摄入要增加
- 冬天猫猫打喷嚏正常么
- 天空之城故事简介 天空之城剧情是什么
- 海頓简介及作品欣赏 海頓简介及作品欣赏是什么
- 审查起诉提出公诉性质一样吗?
- 小孩不听话父母该怎么去管教
- 男性尖锐湿疣的危害有哪些
- 郑州居住证查询方式及办理流程
- 故意杀人涉嫌成立犯罪的可能会判刑几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