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5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
4、当道路交通事故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昏迷或者死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 , 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
5、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后 , 应当及时向原办案单位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复核的,通知原办案单位提交案卷材料,原办案单位应当在5日内提交 。
(七)7日内的处理方式
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束后7日内,案件主办民警应当与协办民警共同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无人认领的未知名尸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设区的报纸上刊登认尸启事 。
(八)10日(10日内)的处理方式
1、检验尸体结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尸体处理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逃逸道路交通事故尚未侦破的,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3、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 , 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 (造成人员死亡的,从丧葬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 , 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并于10日内制作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 。
(九)20日内的处理方式
检验、鉴定应当约定在20日内完成 。
(十)30日的处理方式
1、登报后30日仍无人认领的未知名尸体,在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
2、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不领取事故车辆的,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
3、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4、嫌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的,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将逃逸嫌疑人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抓获犯罪嫌疑人逃逸后 , 予以撤销 。
5、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 并作出复核结论:
(十一)60日的处理方式
1、检验、鉴定的期限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60日 。
2、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 。
因此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现场的所有人员需要立即给警方报警,并且不能够对现场有所挪动,需要保护好第一现?。冉痪较殖≈蠡岫韵殖〗锌辈炖? ,如果是比较轻微的交通事故,通常交警会对事故的双方进行调解 , 如果是案情比较复杂的,交警还会进一步确定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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