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听证权利 , 违法做出同意*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 , 应当依法撤销 。
2011年4月27*,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豫环监[XX]39号),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豫环监[XX]39号) , 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 , 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两*复 。事实不清 , 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 , 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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