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
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这部分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有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护基本生活,剥夺其继承权,无异于造成其生存危机,因此剥夺这种人继承权的遗嘱无效 。
5、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
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还未出生,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失,但胎儿是需要抚育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减轻生存压力 ,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 , 也就是说,扣回胎儿应继承的份额后,其他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才有效 。
遗嘱有多种方式 , 需要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相应的遗嘱撰写,有效的遗嘱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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