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
7、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决定中止审理以及恢复审理的;
8、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为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
9、羁押期限改变的其他情形 。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中 , 一般来说,如果是公安机关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确有逮捕的必要的,此时是可以先行羁押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 公安机关是不能在没有检察院的批准逮捕的决定之下,对我国的犯罪行为人予以逮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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