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四个要素 盗窃犯罪四大要件是怎样( 二 )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其具有以下特征:
(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 , 是在暗中进行的 。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 , 构成犯罪,应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 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 , 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尔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如果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 , 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如果事先乘人不备,潜入某一场所 , 在无人发现的过程中秘密取财的,也为秘密窃取 。
(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 。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 , 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是本罪的秘密窃取 。
(3)秘密窃?。?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 。如果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 , 行为人对此也不知道被发觉,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 。如果行为人已明知被他人发觉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 , 行为带有公然性,这时就不再属于秘密窃取,构成犯罪的也而据其行为的性质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 , 至于其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采取撬锁破门、打洞跳窗、冒充找人等人室盗窃;有的是在公共场所割包掏兜、顺手牵羊进行盗窃;等等 。但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 , 就可构成本罪的盗窃行为 。
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 。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本罪 。数额较大一般是指实际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行为人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即盗窃未遂 , 一般情况下不应以犯罪处理 。但如果以盗窃巨款、珍费文物等贵重物品为目标,潜人银行、博物馆等盗窃未遂的,仍应认为构成本罪未遂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之规定,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 。所谓多次 , 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即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盗窃犯罪要以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或者次数达到多次,否则就不构成犯罪 。但根据《解释》第6条第1项的规定 , 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这实为扩大解释,应注意把握 。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 。依原刑法,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 , 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 。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 。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 , 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 。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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