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到纳税人投诉后应怎样处理?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认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纳税服务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处理纳税人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服务投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处理纳税服务投诉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负责受理和调查纳税服务投诉,并起草处理意见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专人处理纳税服务投诉,确保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纳税服务投诉范围第七条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纳税服务和纳税人权益保护等方面未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服务的投诉 。第八条税法宣传投诉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宣传涉及纳税人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制度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的投诉 。具体包括: (一)按照‘谁制定谁公布’的原则,负有公布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义务的税务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以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二)主管税务机关未能及时、全面地向辖区纳税人宣传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解释存在错误的 。第九条税务咨询投诉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解答涉税问题不及时、不准确的投诉 。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纳税人涉税查询的;(二)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涉税咨询作出错误回答的;(三)推诿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回答本单位或者本岗位人员职责范围内应当回答的咨询问题的;(4)接受税务咨询的税务人员未履行第一个问题的责任 。第十条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办税流程不规范、不便捷、不高效、不文明的投诉 。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办理涉税审批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时,对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纳税人,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二)税务机关未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已受理的税务行政许可或者涉税审批的;(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税款时,未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和完税证明的;(四)税务人员的工作语言和态度不符合文明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纳税人权益保护投诉是指纳税人在执行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过程中,对税务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 。
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和稽查过程中,多次要求纳税人报送同一涉税信息的;(二)同一税务机关违反有关文件规定或者违反公开承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进行一次以上纳税评估或者两次以上税务检查的;(三)税务机关未根据纳税人的请求,就给予纳税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的;(四)税务机关扣留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不按照规定开具收据的;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不按照规定开具缴款清单的;或者不按照规定及时返还被查封、扣押的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推广使用的系统软件或者推广安装的税控装置的售后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提交和受理第十二条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一般应当是实名投诉 。投诉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第十三条纳税人书面投诉的,应当在投诉材料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被投诉单位的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姓名及其所在单位;(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4)投诉人签名或盖章 。纳税人口头投诉的,还应当说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内容,有条件的应当签名盖章 。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告知纳税人的方式记录投诉内容 。第十四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的投诉应当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 。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可以向其所在税务机关或者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依法已经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税务行政诉讼的,不得同时进行纳税服务投诉 。但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涉及纳税服务态度的,允许对纳税服务态度进行投诉 。第十六条纳税服务投诉符合下列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一)投诉范围符合本办法规定;(二)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三)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四)上级税务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移送的纳税服务投诉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投诉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属于税务机关处理权限的,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二)投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移送相关税务机关处理;(三)本办法范围以外的 。
的投诉事项应分别适用相关规定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制度,记录投诉的收到时间、投诉人、被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受理情况以及办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九条 对符合规定的纳税服务投诉,税务机关审查受理后,应当告知投诉人 。对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应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书面反馈纳税人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审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转交相关部门处理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受理投诉而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责令其受理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应由下级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服务投诉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由其共同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受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公布负责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与纳税服务投诉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为投诉人提供便利的事项 。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应本着注重调解、化解争议的原则进行 。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调查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投诉的具体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投诉人、被投诉人的意见,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调取有关证据,必要时可实地核查 。第二十七条 调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调查:(一)投诉内容不具体,通过调查无法核实,或者无法联系投诉人进行补正的;(二) 投诉事实经查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三) 投诉人自行撤销投诉,经核实,确实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四) 投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投诉得到解决的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纳税人投诉的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实名投诉人:(一)投诉事实成立的,予以支持 。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被投诉人相应的处理;(二)投诉事实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投诉事项,或者10人以上群体性投诉事件,税务机关应及时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的产生和扩大 。同时,要立即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 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被投诉人应按照责令改正通知要求的限期,对投诉事项予以改正,并自限期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改正结果书面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采取适当形式将被投诉人的改正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税务机关可以即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当场投诉事实成立的,被投诉人应立即停止或者改正被投诉的行为,并向纳税人赔礼道歉;投诉事实不成立的,处理投诉事项的税务人员应当向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即时处理的投诉案件,事后应补填《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进行备案 。第五章 指导与监督第三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定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情况报告 。对于办理纳税服务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税收制度或者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纳税服务投诉资料进行归档整理 。第三十八条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上级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将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通报,提高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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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服务的投诉方式有哪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一般应采取实名投诉 。投诉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提出 。
【纳税服务投诉整改报告 如何处理纳税服务投诉,税务总局官网投诉】三、怎样向税务局投诉企业书面投诉、口头投诉等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行书面投诉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并应当在投诉材料中载明下列事项:(一) 投诉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 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姓名及其所属单位;(三) 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四) 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纳税人采取口头形式提出投诉的,应说明第十五条规定(一)至(三)项内容,由投诉事项记录人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交投诉人核对或向投诉人宣读,并由投诉人确认,有条件的可以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 国税机关在告知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诉内容进行录音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国税机关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投诉申请 。纳税人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投诉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九条 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第十条 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 。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向检举人出具书面回执 。第十一条 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应当文明礼貌,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以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 。检举人不愿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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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怎样投诉税务人员一、一般情况可以向领导或上级反映 。对于类似服务态度之类的一些小事,需要投诉国税工作人员,可以直接在政务大厅或者办事的地方,直接要求到领导投诉,要求领导对工作人员的失职进行批评教育 。二、记下姓名或者工号,拔打12366电话 。12366是国家税务局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热线,在拨打电话前,先要知道被投诉工作人员的工号或者姓名,投诉的内容通常与纳税有关 。三、拨打当地12345投诉热线 。全国统一投诉电话处理起来有时候比较慢,现在各地都开通了12345投诉热线,接受对行政部门和他们的工作人员投诉,这种方式处理起来一般比较快,一般都有处理回复 。四、向当地纪委部门反映 。如果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纪,就可以向当地的纪委投诉,要求对其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五、向监察机关反映 。如果投诉内容不仅涉及到违纪甚至已经达到违法犯罪的程度,在需要保密的情况下,就不适宜电话投诉了,可以到当地监察机关反映,要求立案查处 。对国税工作人员的投诉,大体上有以上几种方法 。在处理的时候,需要根据投诉的内容和性质来选择相匹配的投诉方法 。
五、偷税漏税怎么投诉的具体方法是什么最近西安奔驰漏油事件引发的最大的瓜是收取金融服务费,从这个强硬收取的费用操作模式来看,引起了奔驰4S店偷税漏税的嫌疑,一下子又把4S店这个行业推到风口浪尖 。企盈今天整理了十种容易被判断为“偷税漏税”的行为,给各位会计小伙伴梳理一下,谨防出错,仅供大家参考哦!1.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 正确的做法是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2.原材料转让、磨账(企业间在产品购销业务中不通过货币资金流动而是通过协议使得各自的应收、应付账款相互抵消)不记“其它业务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3.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 。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4.返利销售 。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 。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 。5.视同销售不记收入 。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6.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会计准则,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7.公司资产、股东资产混同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股东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的现象,例如股东个人账户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互相交易等 。当出现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有可能被隐匿或转移或被股东个人私吞 。8.流动资产损失 。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9.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费用 。10.盘盈的固定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
六、纳税服务投诉办理的追责情形及依据?纳税服务投诉办理追责显示应该在没有纳税或者忘记或者其他偷税漏税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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