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如何征税?
1.出口货物征税范围(一)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1.国家规定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物 , 但政策规定免税的货物除外 。2.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不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3.其他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二)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货物的 。1.自营或受托出口的纳税人 , 自出口申报之日(以出口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后 , 未在第一个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申请延期申报并经批准的除外) 。2.受托出口的纳税人未在货物申报出口后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的 。(三)纳税人虽已申报退(免)税 , 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的 。1.自行出口或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 , 但自出口货物申报之日起90天后 , 未能在第一个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仅用于出口退税)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申请延期申报已获批准的除外) 。2.纳税人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 , 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出口收汇核销 。(四)生产企业出口的除视为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二、货物出口税的计算(一)销项税额1 。一般纳税人一般贸易出口上述货物时的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人民币外汇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2 。一般纳税人以进口加工转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人民币汇率)(1征收率)征收率3 。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 , 应税出口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 , 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 , 应税出口货物为应税消费品 , 不退消费税 。(二)处理相应的进项税额 。1.外贸企业应该征税 。出口货物对应的购货凭证符合增值税相关规定的 , 可以用于申请抵扣 。2.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返还出口退税款 , 符合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 可将已返还的税款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3.如果纳税人已将应税出口货物的征退差额转入财务会计中的成本账户 , 则可从成本账户转入进项税账户 。三 。出口货物申报纳税规定(一)纳税人出口货物被征税的 , 应当在次月自行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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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外购原料后直接报关出口 , 不能享受免抵退增值税政策 , 不能按免抵退申报 , 那可以报免税吗?
055-79000(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 , 非上市生产企业出口的不视同自产的货物 ,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 , 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后直接申报出口 , 免征增值税 。
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2002年12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下发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允许生产企业加工出口退税的四类产品视同自产为便于各地准确执行出口退税政策 , 经研究 , 现将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产品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通知如下:1 .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 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和性能相同;(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国投资者提供给本企业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自己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采购并随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的产品 ,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的外商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可按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用于维护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和附件;(2)不经企业加工或组装 , 出口后可直接与企业自产产品组合形成成套产品 。三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 ,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 , 集团公司(或总厂)收购的成员企业(或分厂 , 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 , 或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执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3)集团公司必须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交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 并符合下列条件的 , 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具有相同的名称和性能 , 或者是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经过深加工回收的产品;(2)出口给进口自己产品的外商;(3)委托方执行生产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4)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 只收取加工费 , 代垫加工费(含辅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上述购进货物可退税比例、退税计算方法 , 以及所需文件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文件 。查一下文档 , 估计对你会有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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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企业外购非自产产品出口 , 能否退税????急!!!!
生产企业采购非自产产品出口 , 实行免税或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增值税退(免)税措施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服务 , 按以下规定执行增值税退(免)税措施 。(1)免税和退税措施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 , 视同自产货物 ,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以及上市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 免征增值税 , 相应的进项税额在应纳增值税(不含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中抵扣 , 未抵扣部分予以退税 。(二)免退税措施 。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或其他无生产能力的单位出口货物和服务 , 免征增值税 , 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扩展资料: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 , 出口货物和服务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出口发票(出口发票)、购买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其他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和服务(复出口的进口加工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实际离岸价格 。实际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 , 但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的 ,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实 。(二)生产企业加工复出口的进口货物退(免)税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扣除出口货物所含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 。本通知所称海关保税进口料件 , 是指由海关监管的出口企业以进口加工贸易方式从境外和特殊区域进口的料件 。包括出口企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处购买的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并经海关加工的料件 , 以及保税区外出口企业从保税区内企业处购买并经海关加工的进口料件 。(三)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 , 不含进项税的计税依据 , 以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扣除出口货物中包含的免税原材料在国内采购的金额后确定 。(四)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除外)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完税价格 。(五)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外贸企业应当将用于加工修理的原材料(海关保税加工的进口料件除外)销售给委托加工修理的生产企业 , 委托加工修理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原材料成本计入加工修理费用并开具发票 。(六)未抵扣出口进项税的旧设备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按以下公式确定:退(免)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旧设备固定资产净值旧设备原值=旧设备原值-旧设备累计价值 。(七)免税商品企业销售货物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完税价格 。(8)机电产品中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 机电产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
(九)生产企业向海洋油气开采企业销售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的增值税退(免)税依据为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十)特殊区域水、电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作为买方购买的水(含蒸汽)、电、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和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生产型出口企业要是有外购的不是自产的产品 , 报关出口后 , 这个能退税或免税吗?
一般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都是自产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 , 需要不经加工直接购买出口的 , 符合财税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65号规定的10类的 , 可以享受退税 , 可以按照自产货物的方式申请退税 。由于生产企业的退税是以出口离岸价金额计算的 , 所以只要有余量就有退税 。对于购货发票的名称是否必须与报关单一致没有严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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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怎么免退税
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的货物 , 免税率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 即3% 。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退税 。只有普通纳税人才能享受退税 。外贸公司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进货出口 , 然后办理退税 。但有一个前提 , 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向税务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退税率按照低退税原则 , 退税3% 。小规模企业可以对自己出口的货物进行出口退税 。到目前为止 , 税务局对小规模企业出口实行‘不征不退’的免税政策 。除非出口退税是零税率 , 小规模企业才能让我们合理少缴税 。详见下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税字[1995]92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 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 制定本办法 。1.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表 , 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已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出口货物免税的时限为自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应申报以下资料:(1)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查验);(2)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明 。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的时限为签订第一份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 。应申报以下资料:(1)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查验);(2)代理出口协议 。二、小规模纳税人凡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 必须自有关行政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 , 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三、小规模纳税人解散、破产、注销等情况 。依法应取消的 , 应先取消出口货物免税 , 再取消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出口货物免税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事项的 , 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申报终止之日起15日内 , 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免税 。四 。小规模纳税人自行申报出口货物后 , 应向海关部门申请开具《出口货物报关单》(仅适用于出口退税) , 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 , 并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国税发〔2003〕15号)相关规定报送相关电子数据 。5.小规模纳税人自行或委托出口货物后 , 须于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格式见附件1 , 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 , 应将《免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与《免税申报表》同期“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合计数(小规模纳税人)进行核对 。核实后 ,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一联)签字 , 提交给小规模纳税人 。如核查不一致 , 或《免税申报表》申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 , 但未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申报资料退回小规模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更正后重新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受理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将已签字的《免税申报表》(第二联)及电子数据转发给同级负责出口退税的部门或岗位 。
不及物动词小规模纳税人已按月领取相关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 , 在货物申报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 下同)后4个月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日-15日) , 填写《免税申报表》(格式见附件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 。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出口货物时应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1)出口货物报关单(仅用于出口退税);(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货物申报时未收汇的 , 可在货物申报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仅用于出口退税);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于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 , 可按有关规定实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系统” , 税务机关在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时免于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 税务机关凭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货物免税情况;属于远期收汇的 , 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3.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时应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1)出口代理证书;(2)代理出口协议;(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复印件 。出口收汇核销单(仅适用于出口退税)的提供要求与上述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自营出口货物的要求相同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核销申报后 , 应检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纸质单证是否齐全 , 检查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纸质单证是否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的逻辑关系对应 , 并将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数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代理凭证等相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审核无误的 , 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上签字 , 市、自治州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核准免税核销(出口退税审批权限下放的试点地区除外) 。八、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出口货物免税前出口的货物 , 凡免税验证申报期内 , 税务机关可按规定批准免税;超过免税核销申报期限的 , 税务机关不予免税审批 。九、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 , 在申报期限内 ,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税核销延期申报 , 经批准后 , 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 , 除另有规定外 , 一律征收增值税 。下列货物为应税消费品 , 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的 , 也应征收消费税 。(一)国家规定不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二)未申报免税的货物;(三)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的货物;(四)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 , 但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证明的货物;(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未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6)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签发《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的货物
【生产出口企业的进项税处理 生产型企业外购产品出口如何交税,生产型企业可以做贸易吗】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应纳税额按照以下方法确定:1 .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人民币外汇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2 。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1)实行定额计税方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应纳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2)实行从价计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应纳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报价)(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适用税率;(3)实行数量配额和从价计征相结合的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格人民币外汇牌价)(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上述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和出口数量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为准(如委托出口代理 , 可由委托方或受托方开具出口发票) 。出口价格按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 , 应扣除按会计制度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 。出口发票不能真实反映离岸价或者出口数量的 , 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离岸价或者实际出口数量申报 , 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过程中 , 凡发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出口货物应纳税的 , 应生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格式见附件4) , 并按规定补税 。十二、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税或免税核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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