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one|“虚拟人”角斗场,基于“硬实力”下的人性平衡法则?( 三 )


当下国内的现状,无论是《你好,星期六》中的主持人小漾,还是频繁出现在跨年、春节、晚会舞台上的虚拟偶像们,都给人一种与舞台和真人群体格格不入的感觉,除了迷恋于“二次元”的小部分群体,很难给观众以情感共鸣。
这也是虚拟偶像行业一直趋于小众,无法达到真人偶像全民出圈的原因之一。
2. 虚拟人与人的交互性当下的虚拟主播或主持,大多都是固定的程序与流程文本,很难与人产生即时的互动。
哪怕,当下越来越多品牌直播间用上了虚拟主播,无非是两种模式:一种是虚拟人加真实主播,虚拟人带动气氛或讲解内容,真人主播回答弹幕问题与人互动,比如获得感抖音KOL综合价值第一名的“我是不白吃”。
另一种是,直播间完全由虚拟人介绍产品,以固定模式与人互动,但是具体问答需要去客服页面询问品牌真人客服。
这两种直播形式,大都是在热度下以“虚拟人”为噱头,主要依然依赖于真人主播或客服,无疑给人营销大于交易流程最简化的本质的“累赘感”。
3. “虚拟人”如何在人类世界中摆脱“人物化”正如2021年底,万科集团把万科总部最佳新人奖颁发给了首位虚拟员工崔筱盼,原因是崔筱盼催办的预付应收逾期单据核销率达到91.44%,远高于其他真人员工。
这种把无数人心血造就的“人工智能”与真人放在同一扫到上进行竞争,哪怕在摩根商研所看来,这种行为更类似于万科集团自我营销的一种方式,但是一旦变成“东施效颦”的常态,无疑是对人类伦理学的无视与人尊严地贬低。
这种“降维打击”或许在前期能带动员工的比拼、干劲与好奇心,就像是把狗鱼放入鲇鱼群的“鲇鱼效应”。但是渡过“兴奋期”,虚拟人与真人一同工作,或许不一定是能唤起鲇鱼“求生欲”的狗鱼,而是一口把员工的“干劲”一口吞掉的鲨鱼。
4. 关于法律风险探究首先,虚拟人在法律意义上并不是有行为能力的主体,当虚拟人一旦与消费者产生利益纠纷,“上游”虚拟人服务提供方、“下游”虚拟人持有方或“第三方”虚拟人运营者之间的责任并没有明确界定。
其次,当虚拟人摆脱二次元,走向“具象化”,类似于虚拟数字人。那么,如若虚拟人以逝去公众人物会模板,或者类似于当红偶像,以此来获取商业上的利益。那么,这是否涉及真人权益,又该如何界定法律风险。
尤其是,当《银翼杀手2049》,K的虚拟人女友伴侣事件重现或者延伸,成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情感寄托,引发如之前短视频“靳东事件”般或者更严重的社会问题与心理问题,又该如何监管与界定呢。
这些都是“虚拟人”作为新兴产物进入人类社会时无法避免的问题,但是显然无论底层的技术公司们、场景落地后的运营商们或者社会学家、法学家们都没有为“虚拟人”入侵做好准备,更多像是对于新兴产物诞生后的狂欢与营销盛宴。
然而,就技术成熟度曲线来看,“虚拟人”是否能迎来自身真正的狂欢盛宴,“硬技术”与“软文化”的人性平衡,都将是影响其发展的不可被忽略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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