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创案例|顺创案例||企业解雇旷工半天员工被判合法

文/彭万红,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劳动者的上诉,据此,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企业解雇旷工半天的员工,被认定合法,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顺创案例|顺创案例||企业解雇旷工半天员工被判合法】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0年入职A公司,担任保安班长一职,2017年3月1日周三下午,经排班,由张某在下午2点开始上班(值班),但是张某未向A公司请假,也未告知A公司,在公司外打牌。值班同事向上级领导汇报,本与其一同值班的张某不知何故未来公司上班,他一个人无法值班,请求上级领导增派人员协助上班。后勤主管经联系张某,得知张某在外面小卖部打牌,遂派人前往要求张某回公司上班,张某认为,就算我旷工半天,我今天下午不去上班。前去请张某上班的员工无法请回张某上班,后勤主管遂亲自到小店请张某回公司上班,张某依然不为所动。于是,A公司经研究,认为张某未经请假,上班时间在外打牌赌博,不服从公司工作调配,构成严重违纪,即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遂将解雇通知书于3月1日下午6点下班期间送达给了张某。
审理经过:
张某对A公司的解雇决定不服,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认为自己没有赌博,仅仅是娱乐,而且是在厂区外打牌,并未在厂区,不构成对厂区秩序的违反,就算违纪也只是旷工半天,而公司规定连续旷工3天才属于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自己的行为尚达不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仅应受警告或者记过处分。A公司委托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代理,经律师代理分析,认为张某行为的性质的关键点不在于赌博或者旷工,而在于其在上班时间未经请假,在外打牌,且经公司多次催促其上班,拒不接受的行为,在行为性质的违纪严重程度上,高于规章制度的在厂区内赌博,属于拒不接受上级调配的严重违纪行为。最终,仲裁庭和法院均认可律师答辩意见,认定张某属于严重违纪,A公司解雇合法,张某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遂驳回其诉讼请求。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顺创律师分析: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避重就轻,始终将自己的行为违纪性质往旷工半天方面主张,认为旷工之后自己从事哪种活动,打牌还是唱歌,并不受企业管控,并援引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旷工3天才可以解雇,来实现其诉讼主张。诚然,如果仅从未请假不来上班这个角度,张某的主张成立,即他的行为属于旷工,但是,认定行为的性质,是存在多个维度的,就张某而言,未请假即未上班,构成旷工是一个维度,但是,这个维度是孤立和静止的,不足以反应张某行为的全部性质,就张某而言,他不仅未请假不上班,而是为了打牌而不惜旷工,且在领导多次要求其回公司上班的情况下,予以拒绝,拒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调配。这种行为虽然在《员工手册》当中并未明确定性为严重违纪,但是鉴于规章制度的局限性,他不可能细化到所有的行为都进行详细列举,只有完全符合员工手册列举解雇违纪行为才可以解雇的观点显然不符合客观实践,对于《员工手册》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可以从各个方面去进行综合判断,即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方式,综合判定张某的行为比A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更为恶劣,更为严重,即可判定张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达到足以解雇的程度。因此,一审法院即认定张某的行为比A公司的员工手册列举的严重违纪行为更为恶劣,张某以其行为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依据为由要求认定公司解雇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符合实际,不予支持。这也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又一例不机械地套用规章制度认定解雇合法性的判例。
关联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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