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知产】网络直播节目知识产权保护的分析思路

近年来,网络直播节目的知识产权问题引发了理论界、实务界、司法界的激烈讨论,2018年讨论最热的当属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原因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两起体育赛事直播案件作出了判决,一是新浪与凤凰网的著作权纠纷案,二是央视国际与暴风案。
最近在研究这一问题,遂愈将问题分析思路简单整理,以作分享,同时也是促进自己的思考。
通过案例学习与分析,可知关于网络直播节目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焦点有两个,一是网络直播节目的定性问题,二是对其通过何种权利进行保护问题。
关于网络直播节目定性问题,首先分析是否为作品,是作品则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非作品则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其次分析其为何种作品,一种说法为电影作品,另一种为录像制品,问题的关键在于独创性的判断。或者对于网络直播节目定性问题,就在于独创性判断。独创性的判断本是著作权法中最基本的问题,但是通过网络直播节目相关的分析引发新的思考与讨论。解决了最基本问题,则一通百通。关于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有无还是高低,目前各种说法都存在,后面将通过专题的分解对独创性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只分享思路。关于权利内容问题,在网络直播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中,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组织权、及其他权利内容。
对这一问题的关注,还需分析《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视听作品”“播放权”等问题,对这两点的研究可便于分析解决网络直播节目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对此问题的研究将继续进行并长久坚持,希望分成专题各个攻破,分析思路与诸君分享,比较浅显,欢迎交流,不当之处也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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