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之争》|8月第二十次分享

分享书目:《物业之争》,今日共分享案例3个,分别是案例58—60,读书收获如下:

【《物业之争》|8月第二十次分享】案例58:
《收不上来的地下车库停车费》的案例中,对于物业管理部门应注意以下问题:(1)要合理评估业主的维权工作,首先要考虑业主的维权是以个人的利益为主,还是站在业主的角度进行维权。(2)对于业委会不同意收取300元的费用,只按50元进行收取,物业公司可以对地下车库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列表,并进行公示,如无法实现收支平衡,物业公司可以考虑减少人员开支,降低服务标准,如仍不能满足支出需求,可考虑对地下车库进行弃管,由业委会进行管理。(3)业主的不当维权对业主房产的保值增值和物业公司提升服务品质有直接的影响,都不利于小区的和谐发展与进度。(4)在业主维权过程中,对于地下车库的收支情况公示后还可以做业主意见的征集,这样让业主更加清楚物业公司的管理现状,也利于业主对具体情况进行切合实际的评估,避免给业主的自身财产造成不必要损失。
案例59:
《贴公告指责物业公司 业主委会员被判道歉》的案例中,对于物业管理部门应注意以下几方在的问题:(1)业委会的行为是不以事实为依据,给业主造成了误导,因此导致物业公司收缴率低,这种行为是对物业公司名誉的损坏,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进行合解,并对这种行为给物业公司带来的不便进行书面的公示,以澄清事实。(2)业主委会员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和义务,是社会组织不具备当律责任主体,所以诉讼也是存在风险的。(3)业主委员会的收入来源有限,有的业委会没有收入,所以要求其赔偿并不现实,所以面对此类问题要视情况不同而进行分类解决,解决方法得当,效果也会收效良多。
案例60:
《公共空间应由谁经营》的案例中,对于物业管理部门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公共空间收益除扣除物业公司必要的支出外,应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可以补充公共维修基金或业主大会决定的支出事项。(2)业主委会员强行收回经营权属于不合理行为,因为业委会避属于民间组织,不具备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3)业主委会员是对物业公司的是否执行合同,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发挥监督职能,所以不允许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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