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实边境地区人口,广西规定边境县夫妻可生“四孩”

中新社南宁3月24日电(章雯淇)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24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户籍和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广西有8个县(市、区)与越南接壤,边境地区居住着壮、汉、瑶、苗、京等民族 。近年来,广西边境人口出生率持续下降,一些地方甚至出现负增长 。为了丰富边境地区人口,《条例》作出前述规定 。
《条例》制定了差别化的产假激励措施,增加了产前护理假和育儿假 。规定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一个子女增加产假60天,生育两个子女增加产假70天,生育三个子女增加产假80天 。
在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五天的产前护理假,而男方享受二十五天的哺乳假 。在孩子0-3岁期间,夫妻双方每年共享受10天育儿假 。放假期间,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由用人单位扣除 。
按照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养婴儿有困难的,可以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享受不超过12个月的哺乳假 。哺乳期的工资、津贴、补贴按总额的80%发放 。享受哺乳假的员工不会受到升职、调薪和计算工龄的影响 。
调查显示,婴儿护理是制约人们生育意愿的主要因素之一 。广西老办公室主任梁丽玲表示,将鼓励当地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适当延长在园时间,支持家政企业拓展托育服务 。
【为充实边境地区人口,广西规定边境县夫妻可生“四孩”】此外,广西还鼓励有的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生育过的员工提供育儿补贴,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弹性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节假日期间劳动力成本分担机制,支持家庭生育育儿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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