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里常见的12个的大坑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常见的12个漏洞)
与法院离婚相比 , 协议离婚简单、方便、经济 。但是离婚协议没写 , 之后麻烦很多 。离婚协议常见问题12个 , 供参考 。
1.离婚协议涉及房产纠纷 。
一般来说 , 只要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 , 变更主贷款人 , 银行一般都会同意并配合办理借款合同变更手续 。但有些夫妻贷款期限较长 , 如30年贷款还款期 , 每月还款额较高 , 如4000多元 。但如果变更后的借款人月工资低于贷款额的两倍 , 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款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 , 除非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担保措施 。因此 , 夫妻双方在约定分割财产前 , 要注意银行是否同意变更主贷款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 。
另外 , 在银行贷款变更过程中 , 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双方到场 , 其中一方会拒绝变更手续 。一方当事人不能出席会议的 , 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办理变更手续 , 相关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 。
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 , 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 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要求夫妻双方到场 。因此 , 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 , 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为重要 。离婚后 , 双方要真诚 , 互相配合 。但很多时候 , 诚信只是一个字空 。离婚后 , 男女之间往往夹杂着怨恨 , 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 。因此 , 离婚协议中应明确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处罚措施 , 以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 。比如逾期不交房款的处罚 , 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 。
另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更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 1999年6月3日)规定 , 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为共同财产 。是因夫妻财产分割导致原共有房屋的财产所有权发生变化 , 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下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 。因此 , 离婚后对原共有房屋产权所有人不征收契税 。所以 , 如果因为小妾离婚导致房屋产权人变更 , 是不需要缴纳契税的 。这样可以避免房价1.5%-3%的契税 。2006年9月14日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捐赠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 引起了关于夫妻离婚引起的产权变动是否应缴纳契税的争议 , 因为通知也没有明确这个问题 。但从事后执行的情况来看 , 夫妻离婚导致的产权变更 , 仍然办理变更登记 , 契税仍然不用交 。
2.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时 , 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 , 而另一方 , 尤其是一些不太在意 , 整天忙于事业的男性 , 往往不知道自己的积蓄存在哪家银行 , 甚至不知道自己有多少 。为了财产分割透明 , 防止财产泄露 , 还需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 , 在谁的名下 , 存入哪家银行 。付款义务人离婚后不履行义务的 , 另一方可以及时到法院起诉 , 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明存款的提取情况和款项的去向 。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 , 对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是这样约定的:“各名下的存款归对方所有 。”律师要注意 , 这样的协议有利有弊 , 好处是写起来比较简单;缺点是 , 如果一方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 , 即使离婚后另一方知道另一方有银行存款 , 要求分割也相对困难 , 因为很难证明另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知道对方有这些存款 。毕竟已经约定“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所以这样的协议对有钱不报的人是有利的 。这样的约定可能会让夫妻因此 , 为了达到公平的目的 , 律师还应该建议夫妻双方详细列出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 , 包括开户行、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 。 , 在离婚协议里 。这样 , 离婚后 , 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的存款在离婚协议中没有记载 , 可以要求分割甚至故意隐瞒一方少分甚至不分 。
3.股票的协议和处理
在离婚协议中 , 双方通常只就一方名下股份的总市值达成一致 。这样 , 如果一方不履行支付义务 , 另一方起诉到法院 , 查询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会比较麻烦和困难 。所以在离婚协议中 , 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开户的证券交易所 , 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
此外 , 现实中经常有人被邀请代买股票 , 即代持股票 , 即夫妻一方以其共同财产入股 , 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开户 , 而是利用他人账户 , 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炒股 。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了这一点 , 明确约定这部分股本为共同财产 。然而 , 法院不能直接采纳这种协议 。如果委托持有人不承认投机关系或账户借贷关系 , 或者对委托持有人持有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 , 法院将很难支持一方配偶的请求 。所以在离婚协议中 , 律师绝对有必要做出必要的条款让代理人签字 , 甚至就股票情况再做一个协议让三方签字 。
4.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 。如果夫妻一方或当事人拥有公司股份 , 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双方共同约定其中一方持有股份 , 并给予另一方报酬 。如果有这样的约定 , 只需要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并明确价格和支付方式即可 。但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方式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的部分或全部支付给另一方的 , 也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 , 离婚案件涉及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 , 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 。半数以上股东同意 , 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 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就出资的转让份额、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 , 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 , 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 , 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 , 视为同意转让 ,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
5.前后几份离婚协议的效力之争 。
1)后一个协议优于前一个协议 。
一般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都是最后签的 。因此 , 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效力最强 , 除非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另有约定 。现在已经办了离婚登记 , 在民政局登记之前产生的离婚协议自然具备了生效的条件 。
如果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后达成新的协议 , 新的协议比民政局备案的协议更有效 。
2)处理争议内容的协议优于不处理争议内容的协议 。
【离婚协议里常见的12个的大坑 协议离婚】如果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已经签订了多份离婚协议 , 那么后来的离婚协议的内容并没有涵盖之前离婚协议的部分内容 , 之前签订的这些内容也是明确的 , 具有可操作性 。在这种情况下 , 如果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后没有约定 , 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中涉及的约定为准;如果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没有覆盖 , 但之前的离婚协议有详细的、可操作的描述 , 应该说之前的协议是有效的 ,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如果不涉及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 , 且之前的离婚协议有矛盾的 , 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
6.付款义务的处理
一般在离婚协议中 , 夫妻双方只约定支付给对方的金额和期限 。比如男方在办完离婚手续后一个月内付给女方人民币10万元 。但本协议对故意拖延履行的一方没有任何惩罚措施 。所以建议加一句:“不按时付款的 , 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计收罚息” 。这样 , 如果支付义务人不按时履行 , 就会感受到罚息的压力 , 从而达到惩罚的目的 。
7.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律师可以约定支付孩子抚养费 , 直到孩子18岁或者独立生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 , 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 , 父母没有义务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但从现实情况来看 , 上大学的阶段 , 即使大学毕业 , 也不能完全独立生活 , 父母赡养的情况相当普遍 。我们认为 , 在没有父母对赡养期的约定的情况下 , 父母的赡养期应在法定高中教育阶段完成后;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 , 按照父母的约定办理 。例如 , 父母同意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 直到他们的孩子大学毕业 。子女上大学后一方拒绝的 , 子女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 。在实践中 , 很多当事人 , 尤其是女方 , 都希望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 , 当事人的请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当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时 , 通常会满足以下条件:
1.一方要求一次性付款;
2.对方同意一次性付款;
3.对方完全有能力一次性付款;
4.不损害他人的权益 。
也就是说 , 如果对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 法院很难支持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
8.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婚姻法规定 , 离婚后 , 无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 有子女的一方及其家属不得阻挠 。离婚协议中 , 探视权往往被当事人忽视 , 但离婚协议中只是简单地写着孩子将由某一方抚养 , 对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没有太多明确的约定 , 导致一旦离婚就产生纠纷 , 还得法院再次确认 , 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律师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 , 探视权往往是这样写的:
双方已婚女儿/儿子(出生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女方共同生活 , 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 , 直至独立生活 。该男子有权每月探视两次 。在每个月的一个星期五 , 他可以根据女儿/儿子的意愿在约定的地点看望她/儿子 。如遇特殊情况 , 探视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商定 。
双方也可以约定周五再接一个孩子 , 周六或者周日送回去 。律师不妨具体说明取货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
一般来说 , 每个月的就诊次数不要太多 。如果探视过于频繁 , 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 , 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孩子10岁以上 , 具体的探视时间和方式也可以听听孩子的意见 , 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
9.户口迁移纠纷
离婚后 , 户籍迁移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 。比如离婚后 , 女方户口仍在男方所有的房子里 。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 , 女方在办理完离婚协议手续一段时间后 , 应当迁出住所 , 但如果女方拒绝迁出 , 对男方造成一定损失或困扰的情况如何处理 。根据现行的户籍管理规定和法院的审判实践 , 法院一般不受理以强制迁移户籍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 , 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是公安机关为由 , 让当事人向公安管理部门寻求解决办法 。但公安机关往往回复说 , 这种要求不符合强制搬迁的法律规定 , 所以往往很难处理 。
虽然这类纠纷在离婚案件中所占比例并不大 , 但却经常发生 。由于缺乏有效的规定 , 当事人无从投诉 。那么 , 如何预防此类纠纷呢?我们认为 , 还有一个办法 , 就是离婚协议明确规定对有搬出义务和不履行搬出义务的一方的处罚措施 。拒绝迁出户口带来的最大问题是心理困扰和房屋过户不便 。
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3个月内 , 女方不能自行迁出户口的 , 每逾期一天 , 向男方支付不便费人民币;因男方过户时女方户口不能迁出的原因影响房价的 , 由女方补偿男方差额 。
需要注意的是 , 逾期赔偿不应该写成违约金 , 因为户口迁出属于个人性质 , 可能很难写成违约金获得法院支持 。但是写赔偿不便是合理的 , 同时也不违反法律 , 所以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大 。
另外 , 男方转让房屋 , 因过户时女方户口未迁出而影响房价的 , 具体影响的金额应由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 , 并书面告知女方 。
一般情况下 , 有了这样的协议 , 有迁出义务的一方会积极配合另一方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户口迁出 , 不需要打官司 。当然 , 如果有义务搬出的一方拒绝在协议中加入延误补偿条款 , 另一方就要衡量是否愿意承担法律风险 。如果打官司 , 法院可能会在判决书中增加“离婚后30日内女方应当将户口迁出”等语句 , 但往往很难解决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问题 。当然 , 如果女方有条件搬出去 , 执行起来相对容易 。
10.失踪财产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l条的规定 ,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 自当事人发现的次日起计算 。
因此 , 如果离婚后发现财产遗漏 , 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就遗漏的财产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这类案件在离婚诉讼中也很常见 。
11.简单离婚协议的风险
协议必须反映双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子女抚养的协商结果以及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的说明 。一般情况下 , 只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 , 离婚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 。这一法律规定旨在保证协议离婚简便省时 , 同时又能解决离婚后的重大问题 , 具有可行性 。然而 ,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经常发生 。离婚时 , 两个人情绪不稳定 , 急于结束不愉快的婚姻 , 仓促签下离婚协议 。离婚后 , 分配利益少的一方会后悔 , 想重新分割财产或者重新确定孩子的抚养权 。此时 , 我们想推翻原离婚协议 , 但由于原签署的离婚协议不符合法定意思表示 , 不真实 , 即使没有被欺骗、胁迫、误解 , 如果原离婚协议比较简单 , 即使对部分财产分割协议有不同理解 , 也很难得到法院重新认定离婚条件的法律后果 。
12.签订离婚协议中的欺诈和胁迫 。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 。毕竟离婚的双方已经是夫妻 , 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 , 可能还有孩子 。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 , 除了纯粹的利益考量 , 往往很难不可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 。因此 , 人民法院在确认该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时 , 不能轻易将一方放弃主要或者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视为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 , 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同时 , 对“乘人之危”的认定也要谨慎 。把急于离婚的一方做出的财产让步 , 看作是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 , 是不妥当的 。只有一方利用另一方的制作 , 其能力有限 , 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弱等 。 , 强迫对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 , 是否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
另外 , 关于强迫签约的问题 。如果一方不能证明另一方在签订协议时被胁迫的事实 , 即无法证明 , 法院就很难认定 。
实践中 , 常见的一方认为胁迫是:当对方当场捉奸在床时 , 对方以散布强奸信息相威胁 , 对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无奈立即报警 , 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取证 , 不要为了自己的面子放弃太多固定证据的机会 。不然发生争执对你没好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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