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和买卖政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期间,因国有土地收回或农村留用地征收而需要进行拆迁补偿的,房屋按市场重置价格计算,土地仍按照原用地属性和收益标准进行补偿 。
文章插图
鄂尔多斯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及买卖政策
鄂尔多斯公租房申请条件
鄂尔多斯市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每个申请家庭只能租住一套住房 。一名申请人由家庭确定,其他家庭成员是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如果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必须是共同申请人 。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凭相关证明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
(一)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标准,且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未转让自有住房的 。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没有机动车,但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车除外 。
(三)申请时未享受其他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的 。
鄂尔多斯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申请人及配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并在本市居住 。2.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保障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其父母无自有住房或在市区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符合保障标准的,可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鄂尔多斯公租房销售政策
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原则上,房屋的租金收取、日常管理维护等具体事务工作,应当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的租金标准收取 。业主(出租人)可以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 。
第二十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制定《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实行合同备案制统一管理 。产权单位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原则上期限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需要续租的,应当重新审查其资质 。不得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等变相转让使用权 。
第二十一条: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在运营期间,因收回国有土地或者征收农村预留土地需要拆迁补偿的,按照市场重置价格计算房屋,土地仍按原土地性质和收益标准予以补偿 。
对社会租赁和企业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其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统一纳入政府管理,实行承租人资格定期审查制度 。经审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当返还公共租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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