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当然解释 当然解释

当然解释(民法中的当然解释)
刑法解释:对刑法条文的理解和解释 。
刑法解释之所以非常重要,是因为成文法总是用文字来表达的,而文字自然具有多重含义和模糊性,所以法律解释是必然的 。
对于词语的核心含义,我们在理解上不容易出现偏差,也没有必要去解释,比如西装、衬衫、裤子等 。但是除了核心意义,任何概念总会有外延,外延会延伸到词语可能的意义范围,这就需要解释了 。比如衣服,包括裤子和鞋子 。经过反复追问,我们举例说明的对象会离衣服的核心意义越来越远,到达我们图中延伸的虚拟线圈 。
由于文字的这种特性,决定文字构成的规律也需要解释 。
此外,由于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词语的含义也会发生变化 。很多人物这几年变化很大,比如呵呵 。在刑法中,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词语的含义也会发生变化,比如财产,可能更多体现为传统意义上的有形之物 。现在随着网络支付的发展,对金融的理解也发生了变化,包括很多无形的属性 。
立法解释:由立法者提供的解释 。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家工作的解释 。立法解释的效力与立法效力基本相当 。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适用的解释文件,有时会涉及到公安部 。司法解释不是法律,但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影响很大 。
理论解释:学者对刑法的理解和解释是一种非正式的解释方式 。
2.刑法解释方法
刑法解释与其他部门法解释没有本质区别 。
1.文学解释(文科解释)
从法律文本中的文字意义来解释和理解刑法规范,是刑法解释的最基本方法,也是一切法律解释的出发点 。我们在理解一个刑法条款时,总是从条款的字面意思出发,一般从条款词语的核心意思出发 。这也是符合人们认知的自然过程 。同时,文义解释也是所有法律解释的边界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为罪) 。词语的可能含义构成了刑法解释的边界 。
问题: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销售明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5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款,2001年规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明知或者应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或者医疗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罪定罪处罚 。”
购买和使用不合格的医疗设备是否构成犯罪?
【民法中的当然解释 当然解释】司法解释将购买、使用不合格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的行为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罪,从字面理解上看是有问题的 。从销售的含义上,应该理解为所有权转移给对方,要求对价,但购买使用不能评价为销售行为 。
问题:
刑法第347条规定了贩卖毒品罪 。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算“贩卖”吗?
“卖”的核心意思就是卖药 。比如张三买毒品卖给李四,就是最典型的贩卖行为 。但是张三为了卖给李四而从外地购买毒品的行为呢?从字面上来说,为卖而买的行为可以解释为卖吗?“卖”字的意思是“为了卖而买”,“卖”可以理解为包括买和卖 。
2.系统解释
以刑法条文的系统地位为背景,理解条文的含义 。
宪法解释:刑法解释的结论必须符合上位法 。
解释:确定“其他方法”
问题: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的范围?
和其他方法(纵火、爆炸、投毒等)一样危险 。)之前列的很清楚 。
最近大家热议的高空坠物问题,之前在司法实践中是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 。严格来说,这有一定的问题 。当然,高空高空坠物是危险的,但危险是否能达到纵火、爆炸、中毒的同等程度,还有待商榷 。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其他手段”要求对女性意志自由的压迫程度与暴力、胁迫程度相当 。诸如甜言蜜语和哄骗在这里不属于“其他手段” 。
当然解释是:举重若轻,举重若轻 。
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局限性,我们在解释它的时候当然还是要注意与词义的协调 。
问题: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罪是否包括倒卖飞机票?
受限于词义,飞机票无论如何也不能解释为船票或船票 。通过自然解释是不可能突破词义边界的 。
刑法第329条规定了抢劫、窃取国有档案罪 。是否包括抢夺国有档案?
一种思路是,抢劫包括规范意义上的盗窃,抢劫国有档案者直接评价为盗窃国有档案;另一种思路是,国有档案也是一种财产,抢劫国有档案可以评价为抢劫罪 。
文章地位的变化对口译有什么影响?例如:遗弃罪
我们在解释刑法条文时,不可避免地要考虑犯罪所处的章节,通过章节明确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 。比如遗弃罪,刑法修改后,从婚姻家庭罪变成了侵犯人身权利罪 。
制度解释与刑法概念的相关性?比如:暴力,枪支
该制度不要求刑法概念在所有条款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暴力在不同的文章里有不同的含义,比如强奸中的暴力,抢劫中的暴力 。抢劫的暴力要求是完全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而强奸的暴力要求相对较低 。同样,制度解释也不要求一个词在不同的部门法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
3.历史解释
在解释条文时,需要询问立法者的立法原意,从而理解条文的含义 。这种解释方法也叫主观解释理论,与客观解释理论相对 。根据客观解释理论,我们不寻求立法者的主观目的,而是通过条款在法律体系中的客观地位来解释条款的含义 。
4.目的解释
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理解刑法条文的含义和内涵 。在个案适用法律时力求达到法律目的,避免不符合法律目的的结果 。这里的法律目的不是指立法者的主观意志,而是通过文字表达的法律的客观目的 。目的是最重要的解释方法 。
立法者为什么要设置这样的规定?
法益保护在刑法解释中起着导向作用 。只有知道了法律要保护的法益,才能更准确地解读刑法 。
在这里谁的利益将得到保护?(以保护法益为导向!)
这里的规则不是体现了具体的法律原则吗?
罪刑法定原则决定了我们在解释目的时,可以根据法定刑的轻重来决定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解释范围 。有学者称此为“以刑制罪”,抛开这个概念本身的争议,但在解释法律时结合法定刑理解犯罪范围是没有问题的 。
解释的目的往往体现为为了特定的目的而限制或扩大刑法意义的范围,即有目的的狭义解释(狭义解释)或有目的的扩张解释(扩张解释) 。
如故意杀人罪,是否包括故意杀人者本人 。这时候我们就要考虑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的目的是什么了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是为了保证每个人自由支配自己言论的权利 。如果从这个角度理解故意杀人的规范目的,自杀不能解释为故意杀人,这是目的限制 。
有目的的扩张是指有时出于打击犯罪或实质公平正义的需要,将词语的意义扩张到词语可能意义的边界 。这个时候就是有目的的扩展,也叫扩展解释 。当然,扩张是有边界的,对扩张的解释不能超出词语可能含义的范围 。
总结:
文义解释是刑法解释的起点和边界 。任何解释都是从词的核心意义出发,但不能超出词的可能意义 。在词的可能意义范围内,系统解释和目的论解释是最重要的解释方法 。在我们国家,对历史的解释是有限的 。
3.刑法解释中的特殊问题
1.扩展解释和类比
所有的法律解释都不应该超出文字的可能含义 。有时候,解释虽然脱离了文本的核心含义,但仍可能被文本的边缘含义所掩盖,属于引申解释 。但如果法律解释超出了文字的可能含义,就不再属于法律解释,只能类推 。
“类推解释”和引申解释的区别在于词语可能意义的边界 。在词的可能意义范围内,属于引申解释,超出词的可能意义,属于类推解释 。但是单词的可能含义通常没有明确的定义 。
类比解释这个词属于约定俗成的说法,但严格来说并不准确 。类比是创造一个规律,而不是解释它 。只要解释是为了理解刑法的规定,就不能超越文字可能含义的界限 。
2.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
刑法解释应优先采取形式解释还是实质解释,是近年来学术界的一个热点问题 。前者强调文中词语的(核心)意义,后者更注重目的解释 。
故意“破坏”财物:藏匿他人财物,影响他人正常使用 。根据解释,该行为未造成财产损失,不构成犯罪 。实质上,认为规定毁坏财物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财物的正常使用 。藏匿他人财物,影响了他人对财物的自由支配,构成毁坏财物罪 。
“冒充军警”抢劫:形式解释认为,真正的军警抢劫只能按照基本情节进行 。实质上,解释认为,规定本罪是因为其败坏了军警人员的名誉,是因为军警人员胁迫被害人的力度更大 。从这两点来看,对于真正的制服人员抢劫,当然要加大处罚力度 。张明楷教授提出“模仿”包括模仿和表演 。
4.近年来的常见问题
1.骗取贷款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采取欺骗手段,致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以欺骗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
问题:
如果骗取贷款的人向银行提供全额担保,是否构成本罪?
而且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提到提供全额担保 。简单来说,即使行为人提供了全额担保,也构成犯罪 。但从实质解释的角度,我们需要考虑刑法为什么要规定骗取贷款罪 。最重要的是维护银行的财产安全和贷款秩序 。贷款人提供全额担保的,不会对银行的财产安全和贷款秩序造成危害,不应认定为本罪 。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骗取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发票、为自己虚开发票、为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或者为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之一 。
问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 。是故意犯罪吗?
刑法没有提到犯罪的主观目的 。从实质解释来看,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税收管理秩序 。如果行为人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但没有用于抵扣税款,也没有想过抵扣税款,对税收征管秩序没有危害和可能,则认为本罪不合理 。此时,我们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了有目的的限制性解释,认为只有以抵扣税款为目的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 。
3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
(2) ...
(3) ...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 。
2019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支付结算资金、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支付结算资金、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上述司法解释出台后,在实践中,很多个人大量买卖外汇的行为已经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但从实体解释的角度来看,该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保护外汇管理秩序 。超出个人需要买卖外汇的行为,不会对外汇管理秩序造成损害,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
4.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为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问题:
甲报复乙,狂赞乙的网店 。淘宝误以为B对自己进行了恶意好评,于是停止了B网店的业务进行调查,导致B财产损失,A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实践中一般认为构成生产经营罪,但在辩护中也可以提出相反的意见 。有一种解释方法认为,破坏生产经营只构成破坏生产设备和生产资料 。如果只是破坏经营场所,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 。
5.掩盖和隐瞒罪行 。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而窝藏、转移、买卖、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2015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问题:
行为人在明知自行车被他人盗窃的情况下购买,并分别从a、b、c、d等行为人处购买多辆自行车,总价值3000元 。甲、乙、丙、丁等人没有人合谋,不构成犯罪 。犯罪者是否掩盖或隐瞒了罪行?
掩饰、隐瞒犯罪所作所为,在我国刑法中属于妨害司法罪 。所以要求一个人的行为必须构成犯罪 。这是根据犯罪的体系和地位有目的的解释 。
6.刑罚执行完毕 。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
问题1:
他之前犯过两起盗窃案,都被判刑了 。第三次,他因隐瞒罪行被判三年 。刑满释放的当天下午,行为人再次实施盗窃,达到了盗窃罪的定罪标准 。行为人是否构成累犯?
理论上说,刑罚执行的时间是宣判当天的24时,但在司法实践中,24时是不会放人的 。如果上午被释放,释放当天下午又犯罪,刑罚尚未执行,相当于刑罚执行期间犯罪,不属于累犯 。
什么时候属于“刑罚执行完毕”?上映当天还是上映后一天?
1:和xx的年龄比?
2:考虑累犯从重处罚的实质依据,即特殊预防的必要性?
不同的视角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没有办法也没有必要去分辨对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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