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行政区划

【民国时期行政区划】中华民国于建国初期承袭清朝旧制,一开始便辖有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广东、广西、福建、浙江、山东、山西、河南、河北、陕西、甘肃、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等22省 。后来北洋政府于原22省的基础上,增设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等几个特别区域 。在北洋政府时期结束后 , 新组的国民政府将这些特别区域和宁夏、青海一同建为6个?。芗?8个省,另外加上西藏、外蒙古2个地方 。1945年后,国民政府将东三省划分成九?。錾枇杀薄捕⒑辖⑺山⒛劢⑿税驳?省 。抗战胜利后,中华民国政府接收台湾,台湾成为35行省之一 。并将海南岛设立海南特别行政区 , 作为建省之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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