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设培训机构,开设兴趣培训机构( 二 )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本着简洁、直观、准确、规范的原则,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 。
第四章 章程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 。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举办者;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
(三)机构性质、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五)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
(八)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九)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十)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 。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
第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 。
第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
第六章 师资队伍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单个教学场所或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
第二十三条 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 。
第二十四条 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
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第七章 办学投入
第二十六条 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 。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比例 。
第二十七条 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验资程序 。其中,举办者以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举办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等财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办学出资的,应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且符合注册登记部门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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