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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释义:本条规定了代位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
1、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 , 就无所谓代位权 。
2、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 , 且能够收取 , 而不收取 。
【关于合同法第73条的问题】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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