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三条 暂存物品发生丢失、损坏时 , 应参照行李、包裹事故赔偿有关规定办理 。赔偿款额协商确定 。
第一百二十四条 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因合同纠纷产生索赔或互相间要求办理退补费用的有效期为一年 。有效期从下列日期起计算:
1、身体损害和随身携带品损失时 , 为发生事故的次日;
2、行李、包裹全部损失时为运到期终了的次日;部分损失时为交付的次日;
3、给铁路造成损失时 , 为发生事故的次日;
4、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时 , 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
责任方自接到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 , 一般应于30天内向赔偿要求人做出答复并尽快办理赔偿 。多收或少收时应于30天内退补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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