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防伪标签标准 绿色食品标准有哪些( 二 )


(5)协会将根据绿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
第十二条审核结论为合格的,申请企业与协会签订《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审核结论不合格的,协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三条根据本合同,申请使用标准的企业应分别向协会缴纳绿色资本标志使用许可证的审查费和管理费 。
第十四条上述事项完成后 , 协会将颁发《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识使用证书》(以下简称《使用证书》) 。
第十五条协会应当对获得绿色出生标志使用许可的产品(以下简称认证产品)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认证产品名称、序列号、商标、批准输出和标志有效期等 。
第十六条初审、现场检查、综合审核不合格的 , 本年度不予受理 。
第三章标志的使用
第十七条认证产品必须在其包装上使用绿色资本标志和绿色资本产品编号 。具体使用方式按照《绿色食品生产数据证明商标设计和使用规范》执行 。
第十八条绿色出生标志产品编号的形式和含义如下:
LSSZ — xx — xx xx xx xxxx
绿色原材料产品类别批准年份的批准月份中的省(国)产品序列号示例:LSSZ-02-1911100140省代码按照全国行政区划序号编码;国外产品,从51号开始,按照每个国家第一个产品认证的顺序进行编码 。
在绿色出生标志的持续许可期间 , 产品编号保持不变 。
第十九条获得绿色出生标志使用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认证企业)可以在其认证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广告上使用绿色出生标志和产品编号 。标志和产品编号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批准使用的产品和数量 , 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绿色标志和产品编号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 不得进行导致他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条认证产品的包装标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
第二十一条绿色出生标志使用许可权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到期愿意继续使用的,必须在到期前90天申请续费 。逾期视为放弃续展,不得继续使用绿色资本标志 。
第二十二条《使用证明》中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单位名称、批准产量等内容发生变更的,被认证企业应当及时向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三条被认证企业失去绿色资本生产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协会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停止使用绿色资本标志 。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协会负责组织绿色原材料产品质量抽查,指导省级工作机构开展企业年检、标志使用监督等监督工作 。
第二十五条省级工作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绿色资金企业的年检、标志使用监督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本地区持证企业和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二十六条持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工作机构作出整改决定:
(一)认证产品未按要求使用绿色资本标志和产品编号;
(二)认证产品产量(实际销售额)超过核定产量的;
(3)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
整改期限为一个月,整改合格的允许继续使用绿色资本标志;整改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向协会报告,取消相关产品的绿色资本标志使用权 。
第二十七条注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应当作出取消绿色资本标志使用权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1)带有绿色资本标识的许可产品不能持续满足绿色资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非法添加绿色原料违禁用品的;
(3)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使用全部或部分原料或擅自改变产品配方;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
(五)丧失相关合法资格的;
(六)将绿色资本标志用于其他未经批准的产品或者擅自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
(7)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八条持证企业自动放弃或取消绿色资本标志使用权的,协会应当收回其《使用证书》 。
第二十九条获证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绿色出生标志许可条件和监管制度 , 建立健全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对其生产、销售的获证产品质量负责 。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绿色资本标志和使用证明 。
第三十一条从事绿色养老标志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绿色养老许可条件和管理制度,客观、公正、规范地开展工作 。因不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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